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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促进律师配合人民法院达成调解的若干意见》的提案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5日


共同提案人:彭志鸿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907715419

潘小玉委员  界别:民革  联系方式:15277198005

 

一、调解是现阶段、现行法律制度下,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之一。

“申诉难”、“执行难”,是群众对司法意见最大的两大难题。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08年4月生效执行,为解决这两大难题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凡事都有相对性,群众申诉容易了,再审案件就增多,这一来,本来生效的判决又要进入再审程序,原二审终审制又有变相成为“三审”的倾向。执行上增加了被执行人的权利,又使执行在某种意义上增加程序,加大执行难度。因而,要平衡矛盾,最终的突破和解决方式就是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

而就特殊案件而言,调解更是最好的方式。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做好调解工作,就能促进弱势群体利益得到尽快解决,免受诉讼之累。当事人情绪激化、严重对立的案件,案情复杂、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的案件等也是如此。

少打官司,重视调解,亦符合胡锦涛同志“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即“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符合胡锦涛同志在改革开放30周年大会说的“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

 

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新形势下,区高级人民法院果断突出调解对于解决纠纷的重要作用。这是抓住了问题的实质,是法院赢得社会满意、群众满意的最重要举措之一。为此,原有的司法模式、司法旧思维必须打破、改变,司法资源应作相应调整、整合:除了发挥承办法院、承办法官的作用外,也应充分调动律师、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有了律师的积极与踊跃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才能迈上新台阶,才能收到预期效果。

 

二、在诉讼案件中,采用调解方式是建立法官与律师之间良好互动的新途径、新方法。同时,配合法院作好调解工作,也是律师最基本的职责所在。

近年来,法官与律师相互勾结形成腐败,有难以遏制之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好互动平台和方式,这就造成部分不良律师打着“执业环境不好”,要“自己争取好的执业环境”为由,为了打赢官司不择手段。而以调解解决纠纷,各方律师之间的关系由“你赢我输”变为“双赢”。由此,在各方律师与法官的目标取得一致的情况下,律师在诉讼中,根据掌握事实和法律,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促成案件调解,而法官要达到调解成功,也会为律师配合诉讼调解活动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这样就能促成良性循环:当法院能够采纳律师意见的话,律师肯定也更倾向于调解解决。对当事人来说不仅减少诉累,也能让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更好的维护权益。而且,案件的效率提高了,可以接更多的案子,对收入的影响不大。因此,律师会要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调解。

 

三、建议广西区高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共同制定《促进律师配合人民法院达成调解的若干意见》。

1、加大调解宣传力度。破除司法人员中重审判、轻调解的旧思想,彻底打破判决才是公平的错误观念,要发挥调解是达成公平的最高境界之新思想。如:在2009年“法院调解年”的基础上,能否进一步为“2010年法官教育年”?

多宣传国外的调解经验和我党历史上的成功经验。在一些国家,非诉讼性或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往往能解决80%-90%的纠纷,包括进入司法程序也有法庭调解,调解成为代替诉讼的另一个选择,提供了在法律的严格界限以外解决问题的办法。

2、在《促进律师配合人民法院达成调解的若干意见》中,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对调解作出贡献的律师给予奖励和扶持、支持政策。

律师积极参与诉讼调解,可以有效化解矛盾,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律师善当和事佬,对当事人来说不仅减少了诉累,也能让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更好地维护权益,也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需求。建议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律师参与调解解决纠纷:即律师不能只追求经济利益,而应当把实现社会和谐、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作执业活动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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