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提案人:彭志鸿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907715419
潘小玉委员 界别:民革 联系方式:15277198005
近年来,政府在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同时,出台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三大制度,这使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群众投资渠道得到拓宽的同时,也兼顾解决了低收入老百姓的住房问题,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在房地产业得到迅猛发展的同时,商品房质量问题、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等一系列损害购房群众利益的问题仍频频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也年年发生。而近年来,由于房价高涨,一套房子往往成为普通百姓的主要财富、一生的财富。因此,商品房质量问题等系列问题与百姓有密切的特殊关系。
究其原因,这与房地产市场仍不规范,或有法有规不依,有极大关系。其中,主要症结有:
1、对违法订立的“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查处不严,对其危害性不够重视。
广西各地虽然早就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但是,许多工程在订立招投标合同(即订立开发商按进度付款,施工企业完成相应工程量等公平条款的合同)后,开发商又利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逼迫施工企业订立另一份不公平合同,即逼迫施工方自行垫资完成全部施工,或完成到一定的施工量,使开发商能够出售物业,或向银行抵押贷款后,再向施工企业支付部分工程款,同时还往往附加许多苛刻不利于施工企业的条款。
其后果,造成施工企业风险人为剧增,既要筹资购买原材料,又要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而这一切都是在完全得不到工程款或只得到少部分工程款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由此造成建筑质量得不到保证,一旦施工企业资金出现危机,就势必连锁发生“欠薪”:施工企业做了工程得不到工程款相反倒贴,农民工当然干了活也就难以领到“血汗钱”,这种现象在建筑市场形成多年,这就是年年维权年年欠薪的原因。
2、开发商转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由于施工企业被迫签订“阴阳合同”,被迫垫材料款,垫农民工工资,一旦欠薪发生,开发商往往依据私下签订的“垫资合同”,把责任推给施工企业,袖手旁观。而施工企业为了承揽工程,为了不被解除合同,往往只有吞下苦果,既不能从业主处拿到工程款,如果自身又不能顺利筹到资金,建筑质量必然得不到保证。
可见,施工企业被迫垫资,被迫订立“阴阳合同”, 必然连锁引起一系列后果:建筑质量得不到保证,并连锁引起欠薪,而建筑施工企业为了给维护己方利益,往往又采取拒绝向开发商提供验收资料等,造成购房群众无法取得房产证等权属手续,又影响购房群众工作、学习等 。
为此,建议:为了维护购房群众切身利益,就必须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方能确保商品房建筑工程质量,具体措施有:
1、抓住症结,建议建筑业主管部门把查处“垫资”、订“阴阳合同”作为重点工作之一来抓,把查处和鼓励举报结合起来;
2、处罚得当,即以业主作为处罚主体,构建罚款、提高开发资质、市场有限禁入等多位一体的处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