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彭志鸿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907715419
廖坚委员 界别:九三学社 联系方式:13707888009
黄文九委员 界别:民革 联系方式:13607713301
陈圣党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317613688
潘小玉委员 界别:民革 联系方式:15277198005
黎乐群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807716079
潘艳委员 界别:共青团、青联 联系方式:13707713919
根据自治区高院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2009年,全年全区共审结各类一审民事案件128284件,调解和通过调解撤诉结案82673件,调撤率达64.45%,同比增长19.05个百分点。协调解决一审行政案件718件,协调结案率26.94%;执行案件结案43704件,通过做工作促成当事人和解结案或自助履行的2135件,比率达到48.64%。
以上数字,表明2009年全区法院开展的“调解年”活动,取得了重大成效,大批疑难复杂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为构建和谐广西,促进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发展作出了贡献!
2010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以上成果的基础上,又加大了案件质量管理力度,在全区法院系统部署开展“审判质量效率年”活动,着力解决影响、制约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各种问题,努力提高案件调解率、服判息判率;减少案件审理平均天数,杜绝超审限案件发生等。
以上着力点,均是全社会,尤其是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普遍关心的问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紧抓主要矛盾,努力推进在服务科学发展中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又取得了新的成绩,实现了新的进步,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为了有力配合广西法院的“审判质量效率年”活动,使审判质量、效率的保障机制,发挥更大的效能,特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主要问题和解决思路。
一、制约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最主要表现是“错案”。错案是指根据日常认知及社会平均法律水准可以判明的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
1、错案的危害,更甚于工厂生产出品的次品、残品。错案不仅毫无社会价值,反而扩大矛盾社会、危害社会。从效率来说,一件错案,即使下判再快,也毫无意义。错案迫使当事人经济再困难,也不得不咬牙举债上诉、申诉,甚至走申诉上访之路,不仅给社会资源造成巨大的浪费,而且造成社会不稳定,有的当事人群众会由于明显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程序的案件,产生偏激思想,对党和政府、对社会失去信心,甚至导致过激事件的发生。因此,对于错案的危害严重程序放在什么程度都不为过。
2、由于没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明确的“错案认定标准”,造成错案的发生仍时有发生,在某些地方,甚至还非常严重。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为例证。在近一年的时间,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竟然在多个案件中,公然违背法律作出判决。如有的判决书在认定合同无效时又判决违约金,有违一般人均知道的无效合同无违约金的法律常识。在有的判决中,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有违百姓常识,同时加判违约金和赔偿金。视判决如儿戏!结果当事人不得不上诉,一上诉即被改判纠正。虽然没有给群众造成实际的损失,但给群众造成的不良影响很严重。有的案件委托司法审计,对审计材料却不组织双方当事人委托质证,任由一方当事人自行提供。更荒唐的是,判决书一方面采取审计结论,另一方面对审计费用的分担却只字不提等等。这类案件,明显存在错误,无须任何专业法律知识,普通老百姓即可判明是有意为之的错案。
3、没有制定公布《关于延长审限的标准》也是造成效率问题的重要原因。许多案件,表面上没有超过审限,实际上老百姓极不满意,原因是全社会称之为“技术处理”的办法,即经领导、经上级同意延长审限了。这就给社会造成法官一句话就可以改变、解释法律的极为不良印象。
二、防范错案的对策:通过制定并向全社会公布《法院错案认定标准》,创造全社会进行错案监督的条件, 和发挥院长特殊作用。
三类法官最容易发生错案:一是自感长期得不到提拔;二是提拔到中层审判领导职务不久的法官,尤其是40、50多岁的法官。少数这类法官除了容易制造错案,在审限上钻空子外,还多了一份群众生厌的霸气。40、50多岁的法官绝大多数是正直正派的法官,令人敬佩!但极少数这类法官,人数虽极少,但危害很大。三类是少数临近退休,或自觉升职无望的法官。
1、虽然法院有错案追究系列制度,由于没有错案认定标准,以致所谓错案追究,实际成为一纸空文!很多明显是错案的,社会上群众都知道的错案,实际却没人被处理,非要网络讨伐,国人皆知,世人知晓方被处理。这就说明“错案追究制”存在制度设计上的重大缺陷!对策是对症下药---制定并向全社会公布《法院错案认定标准》,创造全社会进行错案监督的条件。
社会监督错案简便易行,只要下决心即可“收事半却千倍、万倍功效”。因为,一旦错案标准被公开,成为全社会掌握的标准,任何法官明知故犯,将会面临极大的代价和风险。这一监督构筑的是一张严密无比的铁网,胜过多个部门的监督。同时,对院长管理法官也起到极大作用。益处甚多。
2、院长特殊作用发挥。
少数法官,号称“三不怕”,不怕法律、不怕群众、不怕党委政府,唯怕院长。这是一个普遍现象!虽不正常,但长期存在不可避免,亦可加以利用。
思路是:在原来公布院长电话、院长信箱、院长接待日的基础上,增加两个办法。一是所有来信,即必须给来信群众回执。二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部分群众来信的落实情况及反映的真实性进行定期专题座谈。为了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正履行职责,城区、县级法院应由所在地市一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行职责。而中院、高院级则由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并由代表、委员直接对高院负责,有关意见应直接反馈高院。
以上,标准认定明确清晰,一旦实施,将给少数违纪违法审判人员以极大的威摄,并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法院错案认定标准》、《关于延长审限的标准》等及院长特殊作用发挥,是事前预防及事中警告、事后追究的结合。
2010年1-10月广西检察系统所起诉的刑事案件、自侦案件,无罪判决均为零,涉检信访下降了29.5%。我们相信,区高院下决心采取这一措施,必将给法院的审判质量、效率保障机制注入活力,收到巨大实效!实现零错案并不是办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