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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法律责任,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5日



提案人:彭志鸿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907715419


           廖坚委员   界别:九三学社 联系方式:13707888009


           潘小玉委员   界别:民革  联系方式:15277198005


           黄文九委员 界别:民革  联系方式:13607713301 


           黎乐群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807716079


           邓崇荣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517883128


          潘艳委员 界别:共青团、青联  联系方式:13707713919


 


    2010年7月30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下称《办法》)表决通过,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第26条规定,城市外来就业的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对其中家庭困难的学生,所在城市应当通过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方式,帮助其入学就读。从而,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


    但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在落实这项权利时,情况却不容乐观,部分学校,尤其是教育资源条件较好的学校对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并不积极,全区各地反映此问题较多。


    众所周知,外来务工人员离乡背井,为广西的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随务工父母进入城市的孩子们,他们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和安全环境等方面亟待社会的关注和帮助,他们和所有同龄孩子一样拥有对生活的热爱,对知识的渴求,对未来的期待,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其子女的城市平等义务教育权正是这一体现。


    外来务工子女这一平等教育权的落实,除了学校、社会观念转变,消除误解等,一个重要原因是《办法》在法律保障上存在缺陷,故应在制定法律责任和奖励两方面加强,才能使这一良法得到切实落实。


    《办法》规定法律责任的条款有第32条和第33条,即:


    第三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各种名目的实验班、兴趣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未按规定在城镇开发区、新建居民区配套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导致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失学的;


    (二) 未按规定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颁发土地使用证,或者侵占、破坏、私分或者转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的;


    (三) 违反规定批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周边禁止范围内设置网吧、台球室、歌舞厅和电子游戏营业点的;


    (四)未按规定拨付、管理、使用教育经费的。


    以上责任均未涉及到,学校不执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就读权时的任何责任。


    因此,需要:一方面规定学校及其主管人员妨碍影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权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对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执行较好的学校和单位给奖鼓励和奖励。


    同时,社会媒体也要多宣传城市外来务工子女的就读权,使之成为人人熟知的基本教育权和社会权利,同时,努力消除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社会偏见,使学校、同学更好地接纳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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