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彭志鸿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907715419
廖坚委员 界别:九三学社 联系方式:13707888009
陈圣党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317613688
黄文九委员 界别:民革 联系方式:13607713301
邓崇荣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517883128
潘小玉 委员 界别:民革 联系方式:15277198005
黎乐群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807716079
潘艳委员 界别:共青团、青联 联系方式:13707713919
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和社会问题的法律化,各种矛盾纠纷逐年增多,到法院提起诉讼也越来越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不仅是社会民主法制化进程得以不断推进的重要手段,也是减少申诉上访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关键所在。
司法公正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门。错案则是对水之源头的破坏,其危害性非常严重。陷入纠纷的群众,本来是寄希望于到法院提起诉讼讨回公道,碰上错案,就会不仅问题得不到解决,反而遭到新的伤害和损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司法、对法律的信心,造成群众难以信任法院,不得不走上申诉上访之路,甚至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极端手段。错案频频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给社会建设、社会文明进步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案件只有一方当事人无法成诉,总会涉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打官司往往是当事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裁判往往以判一方胜诉,一方败诉为结果,而败诉的一方不满意结果也是在所难免。
因此,这里说的错案,并非是各方当事人对法律事实争执不下,法院又难以查明,不得不作出事实推定的案件。也不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审理的法官的理解不一致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裁判有不同的看法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有一种错误是应该避免也必须避免的,就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明显违反基本的法律常识、违反基本的法理,以低于社会平均法律水平即能作出判断来评判的裁决,称之为“错案”则无疑。在此情况下,办案人员只能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要么根本不具备审判能力,另一种就是故意枉法裁判,故意给人民群众、给社会、给党和国家造成损失。
对于出现以上情形的,建议检察机关,除了依法进行民事检察监督,提起抗诉以外,还应:
1、给所在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法院查处追究有关审判人员的责任。
2、最重要的,是对明显错案的,要依法进一步采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并希望广西检察机关在2011年中,将此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之一,作为改革创新、着力构建有利于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机制的措施,作为更加注重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好新时期检察工作发展总体思路和发展方向的措施,作为更加注重作好群众工作,切实体现人民检察为人民的措施,从而真正做到就群众最关注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