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彭志鸿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907715419
廖坚委员 界别:九三学社 联系方式:13707888009
黎乐群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807716079
黄文九委员 界别:民革 联系方式:13607713301
潘艳委员 界别:共青团、青联 联系方式:13707713919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审理民事、行政案件的重要制度。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还在187条、188条、189条、190条等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
近几年来,向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增加较快,以区高级人民法院为例,截至2009年10月,该院立案庭受理各类申请再审、申诉案件2920件,审结1676件,未结案1244件。而该院专职从事案件审查的法官仅为十余人。在此情况下,只有充分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责和作用,才能从制度建设上和力量加强上,进一步切实解决群众申诉、申请再审难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对从受理、立案、审查、到提请申诉、抗诉等环节的期限均有明文规定,对于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的再审审理的审限,民事诉讼法也有明文规定,即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审限为6个月,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限为3个月。
但是,在具体执行中,以上期限及规程往往得不到遵守!
表现在:
不按规定受理,有的检察院不给受理登记回执;
不按规定期限立案,甚至久拖没有答复;
还有不按期限审查、提起抗诉等;
当案件进入人民法院的再审审理阶段,对接受抗诉人民法院不按审限审理,没有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等等。对此,群众意见较大,有的是长期存在的问题,
由此,不仅造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和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无法达到法律预期的申诉再审效果。而且还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
本来,原来的“申诉难”,难就难在: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不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这对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极为不利,由此造成上访申诉等一系列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和事件发生和激增。尤其是,当基本的程序期限都得不到遵守时,司法机关的威信和公信力就会大大打折扣,人民群众很难相信一个连程序都难以遵守、无法落实到位的司法机关,会在实体中严格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这类最基本的表面权利的维护比实体权利的维护更重要,更客观。毕竟,实体权利有时是见仁见智的,而期限则是固定的,是否违反一目了然,对群众的影响也是最直接的。
为此,建议:
1、检察机关制作全区检察系统的“申诉流程监督卡”。再诉人递交材料时,发放给申诉人。
裁明:申诉所有的环节名称,相应期限、承办人员、签收栏等。使人民群众建立信任感、放心感。此卡非常小,但联系的是无数群众,影响的面非常广。
2、明确监督职责。不按卡上内容填制的,公布投诉部门的电话及上级电话,以促进监督卡的落实。
3、由于法院方面不遵守期限的情况较普遍,希望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尤其是在抗诉的再审审理中督促人民法院严格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