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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广西检察机关试行“律师在场权”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5日



 


提案人:彭志鸿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907715419


        廖坚委员   界别:九三学社 联系方式:13707888009


        黄文九委员 界别:民革  联系方式:13607713301 


        潘艳委员 界别:共青团、青联  联系方式:13707713919


        陈圣党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317613688 


        潘小玉委员   界别:民革  联系方式:15277198005


        黎乐群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807716079


    


     广义的“律师在场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机关的刑事讯问时,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律师在场权是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内涵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是律师的权利,律师在场是受委托履行辩护职责,是执业职责。它有利于避免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本建议所指的“律师在场权”不是以上广义的“律师在场权”。而是专指“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检方讯问时,可以要求其辩护律师在场旁听。”


    其有利在于:


    1、讯问时律师在场,是衡量刑事法治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于防止刑讯逼供有直接作用,能够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有利于调动辩护律师的积极性,还可以通过辩护律师联系嫌疑人家属,与公诉机关形成合力,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提高认罪率,减少上诉。


    3、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的权益保障有积极意义。


    据了解,北京、南京等地检察机关已分别进行试点。为了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辩护权利相一致,在试点中,建议:


    1、先选择一个条件相适合的中级检察院作试点;


    2、可在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中进行试点;


    3、旁听讯问时,允许辩护律师对讯问内容进行记录,也可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对讯问人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当场提出异议,如发现违反法律规定及及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可提出意见或代为提出控告。讯问完毕后,经讯问人允许,辩护律师可补充发问,核对讯问笔录,针对遗漏或差错提出补充或改正建议,并签字确认。


    4、为了防止律师过分干扰讯问,可以规定辩护律师不得干扰讯问正常进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不得引诱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对讯问过程中了解的情况严格保密。如有违反,讯问人可当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令其离开讯问场所。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和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追究。


    适用对象,建议首先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中先行先试,以彰显广西检察机关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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