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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凡在城市范围内进行道路等开挖的, 应向社会、群众公示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5日



提案人:彭志鸿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907715419 


      廖坚委员     界别:九三学社 联系方式:13707888009


陈圣党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317613688 


黄文九委员  界别:民革  联系方式:13607713301


邓崇荣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517883128


潘小玉委员   界别:民革  联系方式:15277198005


黎乐群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807716079


潘艳委员 界别:共青团、青联  联系方式:13707713919


 


    随着城市设施的完善升级,以及原有设施的更新等等,城市道路经常出现开挖、翻修。此本属不常,老百姓也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


    但是,广西各城市经常出现以下开挖、翻修的情况:


    1、道路等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突然进行开挖,而且开挖用途、开挖工期、施工单位统统不公示。附近居民不清楚,外来市民更弄不明白。不仅是不方便群众作出合理的安排选择,降低生活质量,而且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对小孩,同时,也没法取得群众的支持、理解,实属一种不科学的工作方法。


    2、不做任何告知即进行开挖,虽然是为了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却是对社会和群众基本权利的漠视,是对群众知情权的一种侵犯,是思想僵化,没有及时跟上时代步伐和适应社会进步的典型表现。


    3、是对群众监督权的剥夺。


    城市属于人民,建设资金也来自人民。在城市四处开挖,是否真正符合公共利益及符合效率、节约资源,人民有权进行监督,并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人民的这一权利。有关单位应当立即纠正原有的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做法。


    为此,建议及要求自治区统一下文,规定,除涉及国家、国防等秘密的城市开挖工程,只要工期在三天以上,足以对道路交通及人民出行、生活等造成影响的,或涉及工程金额在50万以上(或与需要招投标的金额一致)的,不但应在醒目安全的位置设置告示牌,而且应明确载明:项目名称、工期、功能、投资额度、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较大的项目,还应在媒体上公告,并逐步扩大公示的范围,从重大工程项目的公示扩大到更广泛的范围。


    如不按规定公示的,对有关业主、施工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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