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彭志鸿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907715419
廖坚委员 界别:九三学社 联系方式:13707888009
黎乐群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807716079
黄文九委员 界别:民革 联系方式:13607713301
潘艳委员 界别:共青团、青联 联系方式:13707713919
陈圣党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317613688
潘小玉委员 界别:民革 联系方式:15277198005
择校费、捐资助学费等种种名目的收费,实际早已被明文规定禁止收取。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27条也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以上费用的收取,一方面“何为违反规定”公众不得而知,另一方面择校费等各种费用的收取早已成为公开的事实。实际上,造成这个问题的出现及无法禁止亦有其客观的原因,只要教育资源不均衡,就会出现择校费。即使不叫择校费,不叫捐资助学费,它也会以其他名目出现。这是由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教育水平客观上存在差距,相当一部分人自愿通过向优质学校捐资让其子女获得优质教育资源所决定,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既然,在教育资源得到均衡配置前,以上择校费等不可能杜绝,建议对其采取管理手段,纳入社会管理轨道,使其从“灰色收入”向“阳光收入”转换。
为此,建议规范收费行为,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涉及收费的,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禁止向学生收取费用,并明确将该类收费与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择校费和借读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等区分开来。
作出相关规定的同时应明确罚则。对凡未经核准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的,应给予严厉处罚,包括加大经济处罚和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力度,以遏制“明禁暗收”的现象,使义务教育真正体现教育公平性、义务性等。
相关补充办法的制订,建议需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