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
彭志鸿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907715419
陈圣党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317613688
黄文九委员 界别:民革 联系方式:13607713301
黎乐群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807716079
潘小玉委员 界别:民革 联系方式:15277198005
邓崇荣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517883128
潘艳委员 界别:共青团、青联 联系方式:13707713919
按照《律师法》,律师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从事弱势群体的维权有重要的手段,即法律武器。律师熟知法律,律师介入维权行动,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更充分,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律师能有今天的大发展,得益于依法治国的好政策,得益于老百姓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律师有责任也有义务反馈于社会,回报人民。结合律师行业的特点,律师反馈社会回报人民的比较切实可行的方式是为社会为国家多做一些公益事事业。为此,全区各地律师积极为全区弱势群体、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为促进广西社会稳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社会弱势群众维权的中流砥柱。
法律援助意味着付出,这付出既有时间上、精力上的付出,也有物质上的付出,为使法律援助这项民心工程能够可持续、更好地科学发展,国家给予承办法律援助的律师一定的补贴,既给了承办律师以精神鼓励,也一定程度减轻了律师的办案经济压力。
但是,广西各地律师承办同样的法律援助案件,补助标准却不统一,有的甚至相差数倍。从法律上说,这是违法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本身是一种劳动,补助标准相差数倍,违反“同工同酬”的基本劳动原则。从情理上说,很不合理。从科学性说,承办复杂、疑难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仅仅由于地域不同,补助竟然反而低于较简单案件达几倍。如同前些年的城乡身份不同,就造成人身赔偿不同一样,是一种典型的“地域歧视”。
为此,建议:统一全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助标准。
这一建议不仅完全可行,而且应当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予以保障:
1、近年,广西经济高速发展,广西财政有足够的支付财力。广西财政完全能够像统一其他项目的城乡标准一样,通过改革财政支付方式,使全区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上“同工同酬”,不要给那些无私奉献的律师们以精情感上的伤害。广西财政花一些钱在这样事关社会稳定和谐的大问题上,不仅值得,而且必要!
2、广西社会的进步发展,决定了弱势群体有权利获得较好的法律援助服务。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此,非法律人员,如法律工作者等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法律援助。实际上非律师人员从事法律愿者也没有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依法为弱势群体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律师。
3、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如同救灾防灾款项一样,政治社会意义特殊。为此,应每年进行审计,并向全广西律师公示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监督和查处,使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每一分钱真正用于人民,用于弱势群体,不让党和政府对群众的关爱打折。
4、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合理安排承办法律援助律师,既不能给有的律师事务所、有的律师加重负担,也使全区律所律师能均衡地有奉献爱心的机会。为此,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年底或第二年初向当地的律师公布各律所办理情况。
5、有关法律援助的评奖评优要透明公开,公开评选标准及申报评选程序,真正起到鼓励先进的效果。
6、法律援助机构要树立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做好服务的意识。要充分认识到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既是履行法定义务,更是奉献爱心。全区律师从事这项工作,是值得全社会尊重和尊敬的,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之一就是为他们做好服务,切实解决他们工作中碰到的困难,而不能把不良的“衙门作风”带给他们。
7、创新法律援助工作方法,与律师举行业务研讨会、交流会、总结等方式,使法律援助的质量效率不断迈向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