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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广西律师协会为律师会员购买 工伤团体保险等险种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5日


 

提案人:


彭志鸿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907715419 


陈圣党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317613688 


黄文九委员 界别:民革     联系方式:13607713301


潘艳委员  界别:共青团、青联  联系方式:13707713919


邓崇荣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517883128


潘小玉委员   界别:民革     联系方式:15277198005


黎乐群委员  界别:无党派  联系方式:13807716079


修订后的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按该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新版条例还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目前广西律师业购买保险的现状。

1、近4000执业律师,相当部分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甚至有的律师连意伤害险也未购买。而律师工作性质决定需要四处奔波,使用交通工具非常频繁。但是,广西律师业属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行业,平均社会收入不高,且已成为一个有相当执业风险的行业。

2、全广西近400家律师事务所中,绝大多数实力较弱。《律师法》所规定的开所门槛为10万,绝大多数律师所还处于分光花光的状况,真正有积累的律所不多。一旦遇到律师工伤或其他意外,事务所的赔付能力是非常有限的。

而律师个人的承受能力也有限。律师行业的高度市场化,已形成80%的律师业务牢牢掌控在20%的律师手上,已经提前形成了“行业二八效应”。在高端法律业务,实际由少的律师控制。因此,对绝大多数律师而言,经济实力非常有限。

目前的律师行业已经成为大众化的行业。早已不是二十年以前,最优秀的法律系毕业生几乎首选律师的情况。即使是司法考试的高门槛也无法挡住行业离精英化越行越远。实际上,律师职业也成为就业门路之一。

而律师行业又是我国最早进入市场的行业之一,竞争高度激烈化。行业中,曾有律师遇到事故或意外,或严重疾病,只能由律师行业捐款这种非常态方法来应一时之需,案例教训不少。在这种情况下,案源很少,生存尚存在问题,背景各异,缺乏积累的许多律师,根本不会考虑去购买保险。

而广西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实行提成制,即有案件收入进来,按比例获得提成。有的甚至是挂靠制,交个几千,或更多一些费用给律师所,其他全归律师个人。因此,事务所不会为其支付这类费用。

 

二、采取由律师协会从收取的会费中统一支付的方法,较符合广西律师的现状,是适应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解决方式,是有效解决许多律师没有、或无力购买工伤保险等险种的可行途径。

1、以律师会员的会费支付有重要性和紧迫性,也是律师会员最需要、最直接的服务项目之一。

广西的各律师事务所缴纳的会费最高为2万元/年,高于北京等律师业最发达、收入高于广西上百倍的地区。律师个人还需每人缴纳最高1500元/年的个人会费,也高于发达地区。

广西作为落后地区,律师行业相对落后,造成律师人数低于发达地区,收取会费总量必然低于发达地区。目前,靠提高律师个人会费和律师所会费弥补会费总量不足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无论哪个地区,律师业要做的服务工作项目是一样的。而且,广西律师行业还给一些贫困地区,尤其是国家级贫困地区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缴收高于发达地区的会费长期得到广西律师的支持和理解。

不少律师在生存还成问题的情况下,借钱也把会费缴上,给行业作出了最大的支持,律师协会从收取的会费适当支持他们,是必要的。

2、律师协会的支出项目都很重要,但是,如果把重要性紧迫性排项目顺序,相信全广西律师会议意把统一支付工伤保险放在前列。

3、由律师协会作为洽购方,以全体协会会员统一购买,有谈判优势,而且完全可行。

虽然各所作为购买主体是应该的。但是目前,广西律师的人员流动性很大。有的律师一年换几个所,事务所实际又不会给律师出资购买,很多律师的购买能力也是有限,而律师协会不仅收取了会费,而且实际作为律师之家,律师真正的单位。

因此,律师协会出面购买,合情合理,是律师会员真正需要的服务内容之一。通过洽商,也是能够取得合法的依据的。律师执业保险就是通过这个方式完成的。因此,律师协会应实践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前瞻地适应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新形势新情况,不仅为律师购买工伤团体保险,还要购买意外伤害团体保险,并进一步延伸到各种社会保险险种,至少是主要险种,以贴近广西律师,真正为广西律师为实事!

而广西司法行政部门应促进、指导广西各地律师协会完成此项工作,并形成成果总结,推广到全国,尤其是西部地区的律师行业。

其他与广西律师行业情况相类似的会计师、税务师等行业,建议也采取此种方法。而实际上,在与各主要保险合同,尤其是新进入广西的外资、合资保险公司,对此业务非常感兴趣,而社保机构也表示可以适当变通。因此,通过艰苦的努力谈判,是可以解决险种组合、设计,购买主体、购买险种等问题的。如果暂时存在较大的困难,也可以由各律师会员以个人名义参保,由律师协会给予补贴上等方式解决。方法非常灵活且多!

总之,这是一个需要由行业来全局思考、整体解决的问题,行业进行解决,要比律师个人办理效率高得多,成本低得多。还能够运用此方式加强“两结合”的作用,树立律师协会的威信,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改变律师对律师协会仅仅是“找律师收钱,逼律师上课的地方”的错误认识,全面推进、落实全广西律师参加社会保险,以及利用商业保险弥补社保不足,避免相当部分律师一遇大病或事故就无抗御能力或返贫等问题,以增进广西律师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广西律师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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