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南宁一家药店哄抬口罩价格被重罚、柳州一家药店哄抬口罩价格被重罚、藤县8家药店哄抬防疫用品价格被及时查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广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强化价格监管执法,保供稳价,为打赢疫情防护阻击战保驾护航,截至2月3日,全区共出动执法人员24747人次,检查经营门店25898户次,查出价格违法案件87件,均已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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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者在疫情期间可以自主定价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在地方政府方面,山东省物价局2005年4月曾出台过《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提出需要在保护市场调节功能的基础上适时适度进行监管,鼓励通过公平、公开、合法竞争的方式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价格,不得随意以制止哄抬价格为由进行行政干预,但对实行市场调节却关系国计民生的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如粮油、农资等重要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等,可报请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需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就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而言,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果蔬、农畜等食用农产品,米、面、油等食品,应遵守在自主定价的基础上适时适度监管原则,重点查处造谣惑众、带头涨价、情节恶劣的极少数违法经营者,以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经营者在疫情期间的“价格义务”有哪些?
首先,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经营,合法行使自主定价权;
其次,经营者不得利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制造市场恐慌、哄抬价格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加强价格自律,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
最后,应对突发事件,政府主管部门具有不容消极推卸的工作职责,应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稳定市场秩序。但严打是手段不是目的,经营者不应只看重眼前的利益,在疫情期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而是要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让全国人民在稳定的市场秩序中,在物资充足的基础上齐心协力渡过疫情难关。
三、疫情期间还有哪些常见价格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包含以下八种模式: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律师介绍:
1.中共广西党委统战部广西新联会常务理事;
2.入选广西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律师参与重大案(事)件法律服务队成员”(仅15位律师入选);
3.2018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先进个人(仅20位律师入选);
4.中央广播电视台CCTV12频道“律师来了”栏目特约驻场律师(仅10位律师入选);
5.广西统一战线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法律援助委员会委员;
6.南宁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
7.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