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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者---中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中强大律师
近期办理几件刑事案件,对于认罪认罚制度有一定的心得体会。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法律没有限定,包括重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共同犯罪案件,只要认罪认罚的,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在最高检的带动下,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机制,给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提供了各种工作便利,极大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少地方还制定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办案指引》《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对于经济能力不佳、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具备自首、立功情节想进一步减轻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通过这一制度。获得更好的辩护效果。鉴于此程序的程序便利性,可以较快完成案件办理,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可见,刑事诉讼法赋予了量刑建议实体性裁量的功能,基本相当于法院的判决,直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期。而量刑协商程序又是量刑建议作出的必经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讲,量刑协商程序与量刑建议之间,犹如法院开庭程序与判决一样。因此,必须重视量刑协商的独立的程序性价值。
目前我经办的崇左、凭祥、钦州、防城港等地刑事案件,此制度开始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