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司律师事务所关于商品房一户一表中业委会主体资格案的成功裁判。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第八条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小区供配电设施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未按照标准安装一户一表的,有关部门不予验收交付使用。所以2009年1月1日之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一户一表”并非配套公共设施。否则无法通过验收交付使用。自答辩人与业主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直至房屋完成交付时止,广西尚未在建设领域规范对“一户一表”作出强制性规定,否则答辩人建设的房屋不可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广西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A座21层 电话:(86771)5840803/5840805 联系人:谭春燕律师 18677165555(微信同) 传真:(86771)5844365 E-mail:zhongsilawfirm@163.com
桂ICP备1200596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