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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志鸿 国家一级律师、中司律师事务所主任 创始合伙人【《广西政协委员企业创业风采》书籍专稿,及2014年第10期《榜样》杂志高端专访】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7日

国家一级律师、中司律师事务所主任 创始合伙人 彭志鸿


【以下为《广西政协委员企业创业风采》书籍专稿,及2014年第10期《榜样》杂志高端专访】



记国家一级律师--彭志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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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志鸿,正教授级别国家一级律师,中司律师事务所(广西、北京)主任。《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报》、《广西律师》杂志封面人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表彰的“首届为中国律师行业管理工作作出无私贡献奖”全国律师界二十六位获奖律师之一。“广西杰出青年卫士”等。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第十届政协委员等。



国家一级律师--彭志鸿

    彭志鸿的简介中是这样介绍他的:正教授级别国家一级律师,曾到英国南安普顿大学法学院进行访问研究,“中国司法”简称之“中司”商标持有人,《中国律师》杂志以长文“彭志鸿:在法律的天空顺风飞扬”专题介绍他的事迹,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别表彰授予的首届“为中国律师行业管理工作作出无私贡献奖”,彭志鸿律师系全国律师界二十六位获奖律师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还授予他“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他获得过“广西杰出青年卫士”、“人民满意的律师”等等数十项业内外荣誉称号。他是中国首批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擅长企业收购与兼并、风险投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份制改造、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洐生物、招投标等诸多方面。研读《论语》、《道德经》、《鬼谷子》等,常以之筹划诉讼策略,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案件数千起,有的是广西首例或全国首例,他审查各类合同总金额累计达到数千亿人民币,挽回经济损失累计达到数十亿元人民币。他发表论文数十篇,《访(Clifford Chance)伦敦事务所记》、《中国律师的“大牌”之路》等在全国律师界产生深远影响。他以博学雄辩、德望厚重著称,人称之“君子有三变:望之俨然,即之也温,听其言也厉”。还被誉为“中国律师公益文化先驱者”!

    然而,透过这短短的文字,我们将能看到的是怎样一位在业界叱咤风云的全国著名律师的精彩人生呢?

指挥惊心动魄股权争夺战,挽救数亿国有资产

    2009年,当全球性金融危机还在肆虐的时候,彭志鸿接手一起标的数亿的大案。原告是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深圳企业局,后军队脱钩转制的大型国企广东省红岭集团。2009年3月,红岭集团将下属一家中外合资房产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一家民营企业A公司。A公司在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后,到公安局申领了新的公章自行使用,一系列动作后,合法控制了该中外合资房产公司数亿资产。最后,以“合同有争议”为由不再支付上亿的转让款,与此同时却立即抛售房产铺面套现和大量对外签订各种合同。

    广东省国资部门严令必须以非常措施、非常力度在最快的时间取得对国有资产的控制权。

    经过咨询各方面的法律专家和律师,得出结论均非常非常不利,收回公司的方法只有两种:一是起诉要求解除“有争议的股权转让合同”;二是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有争议的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无效。但是,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法院诉讼,最快可能也要一年半以后。而且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仅仅是第一步,要实际收回公司还要另外起诉。更可怕的是,拿到另外起诉的判决以后,还要到工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行政手续。这时,如果对方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环节要重复走一审、二审。就算工商局完成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A公司也还是有权提出行政诉讼,这又会发生重复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因此,推演结果是,如果官司都公正顺利并最终胜诉,红岭集团最终收回公司控制权的时间是至少五年。

    可是,别说5年,就是5个星期,甚至5天,数亿国有资产不但可能化为乌有,还可能让国家背上数亿债务。

    红岭集团考虑以刑事责任突破。可是A公司狡猾异常,早已高薪聘请有多批大律师(如仅审查起草一份合同段的律师费就达50万元人民币),一切手续天衣无缝。公安机关的结论是不属于刑事案件,只能算是一起经济纠纷。

    红岭集团找A公司协商,要求其退还公司终止合同。A公司掌握了一切筹码,遂胜券在握、胸有成竹地开出了天价作为交换。有恃无恐,自以为是,目空一切,就是A公司当时占有的优势。他们得意洋洋的说:“除此之外,没有第二条路”,甚至扬言“欢迎你们打官司告,准备用你们红岭的钱请全国最好的律师团和你们打”。 

    红岭集团处境艰难。打官司不行,报案也不受理,协商之路也被堵死了。眼睁睁看着数亿国有资产处于极度危险,所有人都心急如焚。如果听之任之,数亿国有资产不仅有在短期内被彻底掏空的风险,而且极有可能给国有股东留下一大堆债务。

    最终,红岭集团找到中司北京律师办公室,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牌匾下,彭志鸿运筹帷帐,决胜千里,仅凭几页不全的材料,5个小时后带助手律师做出推演。集团班子立即决定,将案件交给以“中和出奇胜,内藏万机”著称的中司律师处理,要求在最快的时间,即一二个月内控制公司。

    彭志鸿正式受理后,立即点将精干律师龙、黄各人等,密赴前线率众与红岭集团的各力量会合,并迅速指挥各路人马投入战斗,不料,他在当地所得到的合作者,所谓“一个关键人物”,居然是A公司的卧底,计划已经完全泄密!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战役,依然按计划分毫不差的进行。“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只几个小时,双方公司控制权大战完成了惊天大逆转。几个小时前,A公司还在为仅仅以1000多万元控股数亿的国有资产洋洋自得,自封为经典之作。更经多批律师为其论证,自以为防线固若金汤,因此,不可一世坐地起价。然而,弹指之间,公司的法律控制权就以闪电方式合法彻底移转。A公司所有一切自以为可以换来天价的筹码全部灰飞烟灭。A公司沦为笑柄,被笑称花1000多万元买个国企老总,却当不到100天,平均每天要花上10多万元。接下来的结局不言自明,失去了一切的A公司“赔了夫人又折兵”,只好为收回这个一千多万到处求红岭集团原谅,并用一年多时间的表现,获得了红岭集团的宽大处理。

    A公司事后说,他们完全无法置信,直到将其扫地出门,法院上门查封,才回过神来。彭志鸿谓A公司“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复告之“夫以慕容超之强,身送东市;姚泓之盛,面缚西都。故知霜露所均,岂育僭盗国有资产之异类?”,A公司闻之肝胆俱裂。有依附A公司者欲拼命,彭志鸿独往劝之“伪孽昏狡,自相夷戮,部落携离,酋豪猜贰。方当系颈蛮邸,悬首藁街,而汝等鱼游於沸鼎之中,燕巢於飞幕之上,不亦惑乎?”,再劝“现揔兹戎重,吊民洛汭,伐罪秦中,若遂不改,方思仆言,宁不哀哉!何不早励良规,自求多福 ?”闻言,群宵大部立即反戈,余者顿成鸟兽散。A公司现在已经把自己投资过亿元价值已升值到数亿的一个房地产项目交给中司处理,聘请为总法律顾问。

    中司者,“中和万机、司衡正义”也,在彭志鸿的几千件案件故事中,随处信手拈来即为传奇,“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吾道一以贯之”,他总结说。


下海创业,在中国经济的潮涌中搏击风浪

    彭志鸿早在西南政法大学实习期间,年仅20岁的他曾成功地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批批捕及起诉案件。由于工作出色,当时还只是一名实习生的他,就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指派为案件合议庭审判长,主审了一批涉及抢劫、枪支、毒品、流氓、交通肇事等罪名的刑事案件。在国外时,彭志鸿曾无意叙及20岁出任主审法官经历,欧美人士竟啧啧称奇。

    大学毕业后,彭志鸿凭着过硬的专业素质,非常顺利地进入了国办广西第一律师事务所。所领导当时并不乐于接受这位年轻人。他向领导立下了军令状:以一个月时间为限来证明自己的实力。到所后第三天,事务所通知他去出一个金融租赁案件的庭。之前,事务所在大量同类案件中都代理银行一方,无一胜诉。交他承办的案件,一审也败诉。一审承办律师告诉他,应付一下走走过场即可,不要有压力,也不要抱任何希望。因为按照惯例,此案已没有代理价值,肯定败诉。况且,对方代理人是位知名度很高的大学教授。

    这是彭志鸿唯一展现才华留在事务所的机会,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经过五轮激烈辩论,彭志鸿赢得了律师生涯的来之不易的第一次胜诉。之后,金融租赁这一充满活力的经济形式很快在南宁地区合法开展,并且推广到全国。进入角色后的彭志鸿很快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才华,别人办不了的棘手案子,常常在他的手里迎刃而解。

    不久,彭志鸿在中国第一起特大集资案中担任被告广西大鹏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君贤的首席辩护律师。此案成为港澳台地区及内地民众所关注的焦点,关系到人们对中国改革开放前景的看法,因而如何处理此案对中国政府,对中国司法界都是巨大的挑战。

    刚大学毕业不久的彭志鸿担任了被告的首辩律师,单枪匹马承担了调查及辩护重任,经过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取证,分析论证,彭志鸿找到了此案处理的关键。可以说,在政府成功化解这起争议颇多的案件中,彭志鸿作出的贡献相当关键,也是非常需要勇气的。更重要的是,此案的成功处理,为中国司法界认定及处理此后大量出现的类似案件(如北京长城公司的沈太福集资案、江苏无锡的邓斌集资案等)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经验。

    由于在此案中的精彩表现,23岁的彭志鸿在业界名声大噪。

    1992年,彭志鸿离开了国办所,发起创设了广西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当机遇来临的时候,你已经准备好了”这是世界顶尖大学——哈佛大学的一句校训。在彭志鸿的律师生涯中,他经历了中国律师业发展的各个阶段,沐浴了中国改革开放风雨的洗礼。刚入行时的金融租赁业务使他踏足这片充满希望的土地。1992年,他白手起家创立合作所时紧紧抓住了北海大开发的浪潮。1993年,他成为国内首批证券律师,又遭遇了国企股份制改造的机遇。1995年,他重起炉灶进行合伙改制时又迎接了俄罗斯、东欧钢材,印尼胶合板、烟胶,马来西亚棕榈油等等当时国内的紧俏进口物资大量通过广西各口岸进入中国。

    在处理以上官司的过程中,彭志鸿巧解连环套,在政策、法律、市场、事实之间悠游自如,他“与智者言,依于博;与博者言,依于辩;与辩者言,依于要;与贵者言,依于势;与富者言,依于豪;与贫者言,依于利;与 贱者言,依于谦;与勇者言,依于敢;与愚者言,依于锐”,淋漓尽致地展现了他的博学雄辩和深厚的国际商法功底。他成功代理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大案要案,挽回的经济损失达10亿元以上。一个具代表性的案例当属当时广西最大的进口贸易商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桂信公司”)的万吨原糖转让案。在这一起历时5年,曾经一败再败,使客户几乎完全失去信心的艰苦诉讼战中,彭志鸿守若处子,疾如脱兔;静若山岳,奔如闪电,最终反败为胜。司法部段正坤副部长在视察中司所时非常高兴地表示:代理进出口业务,是中国律师成熟的标志。

    就这样,四年三步曲,使彭志鸿完成了最初的“圈地”运动。第一步,他都先人一步,触摸到了“先”的精髓;第一步,他都一马当先,烧开了最后的一度水。 


中国律师公益文化先驱者

    1999年12月8日,英雄遗孀覃桂梅与彭志鸿签订了“授权委托书”。两个月前的一天上午,她的丈夫黄飞鹏为了救某加油站的男子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加油站在意外发生之后,却表示无力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覃桂梅只好每日到南宁市区街头去擦皮鞋。为了抚养不满周岁的儿子,覃桂梅决定诉诸法律,讨回公道。然而,当她咨询过几家律师事务所后,她发现自己根本支付不起那高昂的诉讼费用。

    正当覃桂梅陷入绝望之时,彭志鸿向她伸出了援助之手。覃桂梅母子终于讨回了公道:二级法院完全支持她们的全部诉讼请求,并采纳彭志鸿的意见,中国第一次在法院判决书中以司法名义倡导全社会向见义勇为的英雄学习,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与此同时,县委县政府也给英雄黄飞鹏授予了荣誉称号。中央电视台等媒体都对之进行了专题或连续的报道。

    中正方平,司伦敦睦。律师制度来自国外,美国的顶级律师每年都要拿出大量的时间做公益,使社会的弱势群体得以享受到全美乃至全世界最顶级的法律服务,从而减少社会抱怨的机会。彭志鸿非常赞赏这一做法。从救助广西第一起因见义勇为求偿案和参加中国第一次组成律师团为14名外国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震惊中外的“3.17”跨国海盗案等案件中,彭志鸿看到了公益法律文化的巨大价值和社会的迫切需要。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自此,他就不断探索高效的青少年维权机制,并最终成功找到一套青少年维权成功模式。2003年,彭志鸿在全国首创“广西青少年维权中心”,为广西1800万青少年提供法律维权,这一制度创新,得到全国肯定及推广,产生了巨大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至2011年7月底,仅自治区中心就接待来人来访各类法律咨询31951人次,受援人青少年人数达16000多人,还多次参与未成年的立法和修法活动、青少年维权培训、公益法律普法宣传、指导设立各类青少年维权机构及活动开展等。代理了广西电视台专题报道的“隆安县那桐村12岁少年宋增袖触电失双臂”等一批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夫仁人轻货,不可诱以利,可使出费;勇士轻难,不可惧以患,可使据危;智者达于数,明于理,不可欺以不诚,可示以道理,可使立功;是三才也”,维权中心的成就有力促进了律师群体由只关心切身利益向更多地关注社会方面转变,改变了“律师熙熙,皆为官司而来;律师攘攘,皆为案件而去”的局面。越来越多的精英加入他们,如,历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自治区司法厅厅长兼广西律师协会会长的蔡江生律师、自治区政协委员潘小玉律师等等。现中司律师本部和维权中心骨干干部逾百人,志愿者逾万且遍布全国、全世界,和各行各业。彭志鸿和中司打造公益法律文化与广西青少年维权中心,不仅成就了一项伟大的事业,成为了律师公益文化品牌,也成为一项意义深远的公益法律文化,彭志鸿也被誉为“中国律师公益文化先驱者”!




《中国律师》杂志2002年第10期

彭志鸿:在法律的天空顺风飞扬


    在彭志鸿律师的简历中是这样介绍他的:高级律师,以博学雄辩著称业界,是中国首批证券律师。从业十四年,代理案件千余起,其中不少案件是国内甚至在国际上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案件。曾获“人民满意的律师”、“广西司法行政机关重建20周年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然而,透过这短短的文字,我们将能看到的是怎样一位在业界叱咤风云的青年律师的精彩人生呢?


让法治理念引导人生

    彭志鸿1988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早在大学实习期间,年仅20岁的他曾成功地为地方检察院机关办理了一批批捕及起诉案件。由于工作出色,当时还只是一名实习生的他,就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指派为案件合议庭审判长,主审了一批涉及抢劫、枪支、毒品、流氓、交通肇事等罪名的刑事案件。彭志鸿初试锋芒,办案质量非常出色,经他所判决的案件,大部分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既使有上诉的也没有被改判。他表现出来的严密的逻辑和出色的口才,给法官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每次他开庭审理案件,法院的不少法官都会列席旁听,带着欣赏的眼光倾听他审理案件。短短几个月的实习生活,紧张而充满挑战,给他的一生留下了不可磨灭的标志。在大量罪与非罪仅一步之遥的案件面前,他清醒地认识到:从事法律职业,将影响到一个人的前途和命运,而自己的法治理念和法律功底重如泰山。同时,游刃有余的实习检察官和实习法官的角色也使他树立了自信,选择了更富于挑战性和主动性的律师职业。“让法治理念引导人生”,也就是他在此时树立的执业格言。

    大学毕业后,彭志鸿来到广西南宁,凭着过硬的专业素质,非常顺利地进入了国办广西第一律师事务所。所主任当时并不乐于接受这位身体单薄的年轻人,提出律师工作非常辛苦,怕他难以承受。他向主任立下了军令状:以一个月时间为限来证明自己的实力。机会很快降临,到所后第三天,事务所通知他去出一个金融租赁案件的庭。之前,事务所在大量同类案件中都代理银行一方,无一胜诉。交他承办的案件,一审也败诉。一审承办律师告诉他,应付一下走走过场即可,不要有压力,也不要抱任何希望。因为按照惯例,此案已没有代理价值,肯定败诉。况且,对方代理人是位知名度很高的大学教授。对于彭志鸿而言,此地的境况无疑是四面楚歌。然而,这是他唯一展现才华留在事务所的机会,越是困境越是能够激发他的斗志,他连夜到广西图书馆把能够找到的资料全部找出来,通宵达旦地研究案情和资料。第二天,他拿着所里的介绍信跑到人民银行,找到所有建国以来的金融法规。     

    一番仔细梳理之后,彭志鸿最终形成了自己的观点:金融租赁与我国法律及相关金融法规、配套政策并不抵触。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经过五轮激烈辩论,最后对方代理律师也只好认同了彭志鸿的观点。判决结果与庭审一致,彭志鸿赢得了律师生涯的来之不易的第一次胜诉。之后,金融租赁很快在南宁地区合法开展起来,并且形成经验,推广到外省。这一充满活力的经济形式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而彭志鸿也完成了对所领导的承诺。进入角色后的彭志鸿很快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才华,他工作扎实严谨,勤于研究问题,别人办不了的棘手案子,常常在他的手里迎刃而解。

    不久,彭志鸿承办了他律师生涯中第一个具有深远影响的重大案件:在中国第一起特大集资案中担任被告广西大鹏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君贤的首席辩护律师。此案由于其特殊的时代背景而为社会尤其是港澳台地区所强烈关注。八十年代中期的中国社会犹处于商品极度短缺时期,而颇具经营头脑的被告人黄君贤看到了这种短缺经济背后所潜伏着的巨大商机,于是他向社会进行大规模的集资活动,从而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回报。在当时正处于经济改革探索阶段的中国,黄君贤这种极具创造性的商业行为曾得到了政府的极大支持和舆论传媒的广泛宣传报导。一时间,黄君贤成了中国经济改革中的一位风云人物。然而时势造就英雄,时势也会葬送英雄,由于投资方向的失误,黄君贤终于陷入了巨额资金被套牢,无法偿还社会投资及利息的泥沼,从而导致社会公众的惨重损失、社会的不稳定以及政府对他的清算。

    黄君贤的集资活动到底是一种经济改革的探索行为,还是经济犯罪,或是两者兼有?如果是犯罪,则应适用何种罪名?这,成了港澳台地区及内地民众所关注的焦点,关系到人们对中国改革开放前景的看法,因而如何处理此案对中国政府,对中国司法界都是巨大的挑战。

    刚大学毕业不久的彭志鸿担任了被告的首席辩护律师,单枪匹马承担了调查及辩护重任,经过了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分析论证,彭志鸿找到了此案处理的关键。在法庭上他明确指出,被告黄君贤并无犯罪动机,其集资活动完全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处理此案必须要考虑当前中国的特定社会背景以及此案的特殊起因。由于当前中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时期,经济形式变了,而国内的政策法规却相对滞后,使得人们的商业行为无法可依,无矩可循。这,才是造成被告的商业行为不规范的原因所在。彭志鸿一系列论证严密的辩词,使得一起原本扑朔迷离的案件变得明朗起来,最终法庭完全采纳了他的观点,给予了被告较轻的判决。彭志鸿在法庭上表现出来的敏捷的思维及精彩的辩护,给人们留下了中国律师的良好形象。可以说,在政府成功化解这起争议颇多的案件中,彭志鸿作出的贡献相当关键,也是非常需要勇气的。更重要的是,此案的成功处理,为中国司法界认定及处理此后大量出现的类似案件(如北京长城公司的沈太福集资案、江苏无锡的邓斌集资案等)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经验。

    由于在此案中的精彩表现,23岁的彭志鸿在业界名声大噪。


在中国经济的潮涌中搏击风浪

    1992年,不安分彭志鸿离开了国办所,发起创设了广西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从而走出了他律师生涯中具有关键意义的一步。因为离开了国办所,也就意味着告别了许多人都向往的那种安定平稳机制,而选择了另一种富有挑战性的市场化机制。挑战往往同时意味着机遇。此时适逢广西北海大开发,一时北海客商云集,资金汹涌而来,土地买卖犹如儿戏。然而,未多久,经济退潮,泡沫破裂,有人一夜成为亿万富豪,而更多的人则被深套其中,走投无路,甚而自杀者亦有之。

    沧海桑田,方显英雄本色,在北海大开发期间,彭志鸿担任了上百家房地产投资商以及从基础行业企业到政府投资类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大批单位的法律顾问。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彭志鸿废寝忘食地投入到为他在北海投资的客户处理资金及项目清理的工作之中。他巨大的能量得以暴发,他的专业素质也经受了一次大检验。那段时期,彭志鸿不断地往返北海与南宁之间,常常连续两三个昼夜奔跑在路上,当司机支持不住时,他便自己来开车。有一次,他们的车刚刚趟过一段大雨之后的水路,一棵大树便在他们的车后轰然倒下,好险!他们在心里一个劲地庆幸逃过了这次劫难。事实证明了彭志鸿的实力,一年后,他的客户大多赢利,少数以轻微的代价完成了资金的安全转移。至今,彭志鸿当年的客户有的已退休,有的永远离开了房地产行业,然而,他们对在他们命运中曾给予了他们重要帮助的彭志鸿律师,却难忘终生。

    1995年,彭志鸿再次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成功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即现在的中司律师事务所,从而开始了人生的第二次大跳跃,将事业推向了更大的辉煌。

   而就在彭志鸿正在进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转制之时,广西又迎来了边贸进出口高潮,俄罗斯、东欧钢材,印尼胶合板、烟胶,马来西亚棕榈油等等当时国内的紧俏进口物资大量通过广西各口岸进入中国。彭志鸿当时的许多客户都从事着这类贸易。由于规范方面的原因,由这类贸易所引起的巨额索赔案非常多,而且地域跨度极大,涉及的法律领域复杂,因此处理此类官司对律师来说是一种莫大的挑战。然而,彭志鸿向来就是个喜欢挑战的人,越是挑战,便越能激起他潜藏的能量。在处理此类贸易官司的过程中,彭志鸿带领着专家小组们几乎是边学习边实践边探索,凭着过人的智慧和不屈不挠的精神,代理了许多影响深远的大案要案,获得了一系列的成功,挽回的经济损失达10亿元以上。此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当属当时广西最大的进口贸易商,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桂信公司”)与进出口代理商及用户的万吨原糖转让案。在此案中,作为原告的桂信公司不仅要面临3000多万元人民币的信用证兑付压力,而且在诉讼中被告反诉请求桂信公司返还890多万元被法庭支持。桂信公司在诉讼中一败再败,几近绝望。

    在再审诉讼中,彭志鸿作为桂信公司全权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对案情的艰苦调查和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之后,彭志鸿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发现了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原判的多处错误。在法庭上,针对原判认为桂信公司无进口经营权,且在没有办理所进口原糖的配额及许可证的条件下对外签约及发生转让,转让的原糖标的不合法应定为无效的观点,彭志鸿进行了一系列有根有据,逻辑严密的反驳,充分论证了桂信公司的进口行为并不违法,及其与原进口代理公司、被告桂林物资贸易中心三方的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在此前提下,彭志鸿进一步指出,基于转让协议的有效性,桂信公司请求被告返还其为该业务已支出的有关费用,其要求具合理性。而对于被告的损失,彭志鸿指出,由于被告已接受了该转让协议,自应承担协议规定的义务,其所受损失,完全属其正常经营风险,应由其自行负担。彭志鸿的一系列辩护,一针见血,逻辑严密,无懈可击。2000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彭志鸿的意见,撤消了原判,支持了桂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全部驳回被告桂林物资贸易中心的反诉请求。一起历时5年,曾经一败再败,使客户几乎完全失去信心的艰苦诉讼战终于被彭志鸿力挽狂澜,反败为胜。在此案的辩护中,彭志鸿守若处子,疾如脱兔;静若山岳,奔如闪电;淋漓尽致地展现了他的博学雄辩和深厚的国际商法功底。

    边贸进出口纠纷一般货值很大,动辄在万吨以上;纠纷发生时时效性很强,货物价格因市场瞬息变化而波动极大;国家的法律政策定位存在滞后性,法律依据不明确,需要代理律师有高度的灵活性;市场运作极不规范,有大量的问题已上升到法律层面、行政层面亟待解决;交易多变,信用证与单据经常产生不符点;受案法院经验不足,处理周期相对延长;对于律师而言,此类案件突然急剧大量发生,毫无经验可循。种种复杂情况,不一而足。因而需要彭志鸿巧解连环套,在政策、法律、市场、事实之间悠游自如。从1993年开始至2001年止,彭志鸿成功代理了近百起边贸业务。段正坤副部长在视察中司所时非常高兴地表示:代理进出口业务,是中国律师成熟的标志。


树起中国律师维护人权的典范

    1999年12月8日,英雄遗孀覃桂梅与中司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中司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她与某加油站就经济补偿事宜诉讼,此刻她怀着的是怎样一种感激的心情呢?

    两个月前的一天上午,她的丈夫黄飞鹏为了救某加油站一名在油池里作业而缺氧昏倒的员工,而被挥发的汽油熏倒在油池里,并最终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丈夫见义勇为而牺牲,不仅使覃桂梅承受了深深的丧夫之痛,而且使她和不满周岁的儿子陷入了生活无着的困境之中。为了生活,为了抚养不满周岁的儿子,覃桂梅只好抱着孩子搬到郊区,租最便宜的平房住,自己每日到南宁市区街头去擦皮鞋,以获得微薄的收入来支撑母子俩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两个多月了,她还没有交房租。加油站在意外发生之后,虽支付了黄飞鹏的丧葬等费用,但对于孩子的抚养费,却表示无力承担。无奈之下,覃桂梅决定诉诸法律,讨回公道。然而,当她咨询过几家律师事务所后,她发现自己根本支付不起那高昂的诉讼费用。

    正当覃桂梅的心情几乎陷入绝望之时,中司律师事务所向她伸出了援助之手。在了解了覃桂梅的处境之后,作为中司所主任的彭志鸿被深深地震动了。黄飞鹏作为一名普通的打工仔,能做到在别人处于生命危险之时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舍己救人,这种见义勇为的品质多么难能可贵,这难道不是我们这个社会最需要大力倡导的吗!彭志鸿拍案而起:当即决定无偿为覃李桂梅母子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向覃桂梅母子捐款,并发动法律顾问单位向覃桂梅母子捐款。彭志鸿按照法律程序,要求法院允许覃桂梅母子缓交诉讼费,并申请无担保查封该加油站的资产,同时决定如未获批准,中司律师事务所将代付诉讼费,并用本所的汽车作查封担保。

    在中司律师事务所的有力支持下,覃桂梅母子终于在法庭上讨回了公道,二级法院完全支持她们的全部诉讼请求,并采纳彭志鸿的意见,第一次在中国法院判决书中以司法名义倡导全社会向见义勇为的英雄学习,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与此同时,覃桂梅所在的崇左县委县政府也给英雄黄飞鹏授予了荣誉称号。中司律师事务所的义举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中央电视台,广西电视台及广西其它媒体都对之进行了专题或连续的报道。讨回了公道的覃桂梅含着热泪给中司律师事务所送来了一面绣着“高风亮节拯庶民,正气秉公为众民”的锦旗。

    1999年3月17日,中国警方在南中国海破获了一起特大海上武装抢劫案,这就是震惊中外的“3.17”跨国海盗案。由于该案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特殊国际背景,加上这也是中国第一次组成律师团为外国被告人(14名缅甸籍海盗)提供法律援助,因此该案在2000年引起了世界的广泛关注,而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的中国律师团自然成了举世瞩目的焦点。在初审判决中,14名被告人已全部被判有罪,主犯被判为死罪。在终审诉讼中,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方面表现出色的彭志鸿律师,被国家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师团的首席辩护律师。彭志鸿自费组织专家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并与律师团成员共同协作,再次展现了自己精湛的法律造诣以及精彩的庭辩风范。在法庭上,彭志鸿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原判的不当之处。他指出,14名被告人中,有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并无犯罪动机,而本案主犯实际上是被蒙骗,被胁迫的,因为在本案的背后,还另有一位国际通辑犯,他才是本案的操纵者。最终,法庭采纳了中国律师团的辩护意见,使14名被告人几乎全部获得改判,有的被无罪释放。中国律师在维护人权和法律尊严方面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和负责精神,使14名缅甸籍被告人深深感动,表示了深深的谢意。而中国律师团的精彩表现,也在世界面前为中国律师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


敢为天下先

    “当机遇来临的时候,你已经准备好了”这是世界顶尖大学——哈佛大学的一句校训。而当我们考察古往今来的成功人士的人生轨迹之时,我们不难发现,哈佛的校训实际上揭示了所有成功者之所以成功的要素。

    彭志鸿在总结自己的事业之路时,就把“勤奋研究,勇于实践,善于把握机遇”列为其人生的准则。无论是在求学时代,还是在工作以后,彭志鸿都非常注重积累知识,研究问题。彭志鸿认为,中国的入世将是使中国彻底走向文明法制的重大机遇。因为中国入世之后,必然要大力发展包括银行、保险、律师及会计等服务产业,使之成为世界一流的产业,因为这些产业没有一流的竞争力也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早在中国入世的一年,彭志鸿就已经开始研究国际反倾销规则,为中国的入世作准备。目前,中司所正在与欧美等国家的一些著名律师事务所洽谈合资事宜,走出了迈向国际市场的第一步。

    作为一位成就卓著的律师,彭志鸿对成功自有自己独特的看法。他认为,最有钱的律师不一定是最成功的律师,在他看来,作为成功律师的第一标准应该是:在社会上有非常良好的口碑、信誉,是公众碰到重大社会问题首先想到要找的人。几年来,他担任主任的中司所每年收到的咨询和寻求法律帮助的电话和来信数以千计。一枝独秀,不如百花齐放。2001年、2002年,中司所先后荣获了“爱心助残律师事务所”、团中央、司法部授予的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司法部、中国残联授予的“残疾人维权先进集体”等称号。中司所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对象,每年都要接待许多到所视察的领导及业内外参观交流代表团。如中国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全国律协秘书长贾午光以及全国政协考察团等都曾先后到中司律师事务所视察。在处理自己繁忙业务的同时,他也在不断培养新律师的成长。中司所倡导人性化管理,以律师的需要为事务所的需要,充分张扬每一个律师的个性,提升律师们的素质和名气,从而实现律师个人与事务所的双赢。在内部中司所实行专业化分工,培育专家型律师,并且按照市场需要进行资源配置,从而达到效益最佳化。市场和人才正是中司所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彭志鸿是幸运的,19年的律师生涯中,他经历了中国律师业发展的各个阶段,沐浴了中国改革开放风雨的洗礼。刚入行时的金融租赁业务使他踏足这片充满希望的土地。1992年,他白手起家创立合作所时紧紧抓住了北海大开发的浪潮。1993年,他成为国内首批证券律师,又遭遇了国企改制的机遇。1995年,他重起炉灶进行合伙改制时又迎接了边贸进出口高潮。四年三步曲,使彭志鸿完成了最初的“圈地”运动。而现在,他正领导着他的事务所精耕细作。第一步,他都先人一步,触摸到了“先”的精髓;第一步,他都一马当先,烧开了最后的一度水。 

    让法治理念引导人生,敢为天下先的彭志鸿正以其不凡的执业活动实践着自己的人生理想。 





彭志鸿:用爱心激活财富


    他是一位为社会保驾护航的法律能手,他更是一位充满爱心的青年企业家,他在创业的十余载时间里,用法律武器一次次捍卫了人民群众的权益:他极力关注广西弱势群体、为见义勇为者讨公道、热心援助外国外籍人士、圆满解决大型企业案件、自觉为国家效力……他因此而获得中华全国律协“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做出无私奉献奖”、“第三届广西杰出青年卫士”、“广西希望工程贡献奖”、“人民满意的律师”、“广西司法机关重建二十周年先进工作者”……


  • 他率先在全国成立“青少年维权中心”,被共青团中央领导称赞为:“为中国青少年维权工作大胆探索了一条新路子,值得全国供鉴”;

  • 他热心援助外国籍人士,使14名缅甸籍被告人深深感动,在世界面前为中国律师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

  • 在“广西制铁”案件中,广西最高人民法院全部采纳彭志鸿意见,撤销一审,免除了广西制铁的全部责任,从而为企业的转制开辟了一条新模式,具有全国性指导意义……


    走进中司律师事务所,摆在眼前的仿佛是一所展览馆,里边灯光闪亮,小道的两壁被装潢得庄严而又神秘并贴满了文字和画幅,展出了该事务所十几年来的收获和喜悦。记者细细看完该事务所的创办者彭志鸿主任的介绍后,不得不对这位年仅37岁的优秀企业家产生几分敬意。

    已有17年律师从业经历的彭志鸿先生早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在取得优秀成绩和国家、自治区等颁发的多项荣誉的同时,也为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他创办的中司律师事务所是广西首家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擅长商务投资、企业并购、地产开发、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极力关注广西弱势群体

    记者在访问中了解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难”,是彭志鸿对律师职业的理解,是从事律师工作的座右铭和最高准则。他不仅把这一条作为事务所的所训,办所的宗旨,做人的标准,而且以身作则,带动全所律师持之以恒,为弱势群众作了大量的工作。

    2003年,为了更好的维护广西1800万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在彭志鸿的倡仪下,经司法厅领导同意,共青团广西区委和中司律师事务所共同成立“广西青少年维权中心”,这是中国首家成立在律师事务所的“青少年维权中心”。彭志鸿担任主任的中司所全体律师兼职维权中心律师,为维权中心提供足够维权力量。在广西共青团领导下,经彭志鸿和各方地共同努力,广西的许多地市也成立“青少年维权中心”,从而初步建立了涵盖广西的自治区、地、县三级“青少年维权体系”,使广西共青团的青少年维权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无数群众获得帮助。以自治区级青少年维权中心为例,仅2004年,中心共接待各类法律咨询共3642人次,其中共接到来信2223封,接待来人来访1951人次,来电咨询7167次,点击网站率36000人次,发来电子邮件3746封,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20多件,受援人数达3000多人。

    这一模式,被共青团中央领导称赞为“为中国青少年维权工作大担探索了一条新路子,值得全国借鉴”,并对广西律师的努力、智慧和整合能力表示赞许。彭志鸿首倡以高起点、高规格成立的“广西青少年维权中心”,为广西律师赢得了业内外的声誉,为进一步树立律师的良好的影响,扩大律师影响方面将持续发挥更大作用。

    不仅如此,彭志鸿还成功供鉴媒体的力量,为弱势群众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是国内开展此工作最早、最广泛、投入最多、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律师之一。

    1998年至2003年,彭志鸿在本地某报上设立了《法律咨询台》栏目。在长达近六年的时间中,法律咨询每周一期,定期刊出群众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解答,累计公开发表文章300期以上。此外,他还在多家媒体开设法律栏目就各类法律问题进行热点解答和帮助,其中,为配合揭批“法轮功”、“支持西部大开发”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连续发表了多期连载文章;在办好《法律咨询台》栏目的同时,他还借助该栏目的号召力,为社会弱势群众捐款捐物,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为见义勇为者讨公道

    1999年12月8日,英雄遗孀覃桂梅与中司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中司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她与某加油站就经济补偿事宜诉讼,此刻她怀着的是怎样一种感激的心情呢?两个月前的一天上午,她的丈夫黄飞鹏为了救某加油站一名在油池里作业而缺氧昏倒的员工,而被挥发的汽油薰倒在油池里,并最终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丈夫见义勇为而牺牲,不仅使覃桂梅承受了深深的丧夫之痛,而且使她和不满周岁的儿子陷入了生活无着的困境之中。为了生活,为了抚养不满周岁的儿子,覃桂梅只好抱着孩子搬到效区,租最便宜的平房住,自己每日到南宁市区街头去擦皮鞋,以获得微薄的收入来支撑母子俩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两个多月了,她还没有交房租。加油站在意外发生后,虽支付了黄飞鹏的丧葬等费用,但对于孩子的抚养费,却表示无力承担。无奈之下,覃桂梅决定诉诸法律,讨回公道。然而,当她咨询过几家律师事务所后,她发现自己根本支付不起那高昂的诉讼费用。

  正当覃桂梅的心情几乎陷入绝望之时,中司律师事务所向她伸出了援助之手。在了解了桂梅的处境之后,作为中司所主任的彭志鸿被深深地震动了。黄飞鹏作为一名普通的打工仔,能做到在别人处于生命危险之时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舍己救人,这种见义勇为的品质多么难能可贵,这难道不是我们这个社会最需要大力倡导的吗!彭志鸿拍案而起:当即决定无偿为覃李桂梅母子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向覃桂梅母子捐款,并发动法律顾问单位向覃桂梅母子捐款。彭志鸿按照法律程序,要求法院允许覃桂梅母子缓交诉讼费,并申请无担保查封该加油站的资产,同时决定如未获批准,中司律师事务所将代付诉讼费,并用本所的汽车作查封担保。成为广西首例见义勇为救人身亡英雄黄飞鹏遗属提供法律援助案

  在中司律师事务所的有力支持下,覃桂梅母子终于在法庭上讨回了公道,二级法院完全支持她们的全部诉讼请求,并采纳彭志鸿的意见,第一次在中国法院判决书中以司法名义倡导全社会向见义勇为的英雄学习,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与此同时,覃桂梅所在的崇左县委县政府也给英雄黄飞鹏授予了荣誉称号。中司律师事务所的义举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


热心援助外国籍人士

    1999年3月17日,中国警方在南中国海破获了一起特大海上武装抢劫案,这就是震惊中外的“3.17”跨国海盗案。由于该案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特殊国际背景,加上这也是中国第一次组成律师团为外国被告人(14名缅甸籍海盗)提供法律援助,因此该案在2000年引起了广泛关注,而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的中国律师团自然成了举世瞩目的焦点。在初审判决中,14名被告人已全部被判有罪,主犯被判为死罪。在终审诉讼中,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方面表现出色的彭志鸿律师,担任辩护律师为海盗头目夏梭(音译)辩护。彭志鸿自费组织专家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并与律师团成员共同协作,再次展现了自己精湛的法律造诣以及精彩的庭辩风范。在法庭上,彭志鸿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原判的不当之处。他指出,14名被告人中,有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并无犯罪动机,而本案主犯实际上是被蒙骗,被胁迫的,因为在本案的背后,还另有一位国际通辑犯,她才是本案的操纵者。最终,法庭采纳了中国律师团的辩护意见,使14名被告人获得整体改判。中国律师在维护人权和法律尊严方面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和负责精神,使14名缅甸籍被告人深深感动,表示了深深的谢意。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世界通报此案,中央电视台等报道此案,而中国律师团的精彩表现,也在世界面前为中国律师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


圆满解决大型企业案件

    2004年下半年,广西贵港郁江制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西制铁”)被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系从贵港钢铁厂改制而来,从而承担7000余万的连带赔偿责任。贵港钢铁厂因负债3.2亿,刚转制成广西制铁,而广西制铁有效资产仅仅7000余万,一旦败诉,将涉及7000余职工的生存问题,影响社会稳定。而见这一转制模式涉及当地全部转制国企,如败诉,将意味着当地所有企业的转制工作将告失败。

    对于这一涉及到数万职工的生存、关系社会稳定,带有群体性影响的案件,彭志鸿以正确的理想信念,服务工作大局的意识,临危受命,毅然担任二审代理。在克服重重困难后,0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部采纳彭志鸿意见,撤销一审,免除了广西制铁的全部责任,从而为企业的转制开辟了一条新模式,具有全国性指导意义。


执业十余载自觉为国效力

  彭志鸿在十七年执业生涯中,始终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自觉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作出了贡献。

  在中国第一起特大集资案中,彭志鸿担任被告广西大鹏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君贤的首席辩护律师。此案由于其特殊的时代背景而为社会尤其是港澳台地区所强烈关注。八十年代中期的中国社会犹处于商品极度短缺时期,而颇具经营头脑的被告人黄君贤看到了这种短缺经济背后所潜伏着的巨大商机,于是他向社会进行大规模的集资活动,从而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回报。在当时正处于经济改革探索阶段的中国,黄君贤这种极具创造性的商业行为曾得到了政府的极大支持和舆论传媒的广泛宣传报导。一时间。黄君贤成了中国经济改革中的一位风云人物。然而时势造就英雄,时势也会葬送英雄,由于投资方向的失误,黄君贤终于陷入了巨额资金被套牢,无法偿还社会投资及利息的泥沼,从而导致社会公众的惨重损失、社会的不稳定以及政府对他的清算。

    黄君贤的集资活动到底是一种经济改革的探索行为,还是经济犯罪,或是两者兼有?如果是犯罪,则应适用何种罪名?这,成了港澳台地区及内地民众所关注的焦点,关系到人们对中国改革开放前景的看法,因而如何处理此案对中国政府,对中国司法界都是巨大的挑战。刚大学毕业不久的彭志鸿担任了被告的首席辩护律师,单枪匹马承担了调查及辩护重任,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分析论证,彭志鸿找到了此案处理的关键。在法庭上他明确指出,被告黄君贤并无犯罪动机,其集资活动完全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处理此案必须要考虑当前中国的特定社会背景及此案的特殊起因。由于当前中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时期,经济形式变了,而国内的政策法规却相对滞后,使得人们的商业行为无法可依,无矩可循。这,才是造成被告的商业行为不规范的原因所在。彭志鸿一系列论证严密的辩词,使得一起原本扑朔迷离的案件变得明朗起来,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他的观点,给予被告较轻的判决。在政府成功化解这起争议颇多的案件中,彭志鸿作出的贡献相当关键,也是非常需要勇气的。更重要的是,此案的成功处理,为中国司法界认定及处理此后大量出现的类似案件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经验。

    如今,由于彭志鸿用法律武器一次次的捍卫了人民群众的权益,他因此而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做出无私奉献奖”、“第三届广西杰出青年卫士”、“广西希望工程贡献奖”、“人民满意的律师”、“广西司法机关重建二十周年先进工作者”……他的中司律师事务所更因此而声蜚全国,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取得了令人叹为观止的经济效益……他也因此成为一位用爱心创造财富的企业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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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志鸿   信念、信心、信仰:中国律师的“大牌”之路

  

登载于《中国律师》杂志2003年,《法制日报》、《上海律师》等转载


   

 

 信念的确立:什么是大牌?

 品牌本是一个频繁用于商界的概念,很长一段时间律师界也在沿用它,提倡树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意识和观念。我的很多同事谈及这一点时,认为其实也就是注意自身和事务所的形象以及声誉问题。其实我把它深入展开,就发现它是我们律师业发展的一个意识基础。

 当我在瑞士洛桑宁静安详、美丽如画的湖边徜徉的时候,不禁深刻感慨,一个乍看起来缺乏现代都市商业气息的国家,却吸引着全世界人的眼光,被公认着ROLEX(劳力士)、SWATCH、璀璨珠宝、瑞士军刀······,有的品牌甚至跨越了几个世纪,毫无疑问瑞士的子孙后代们还将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里享受先辈们留下的无形遗产和骄傲,继续成为这些品牌延续的受益者。

 回到我们的律师行业,我们真的将品牌意识和观念深入到了我们内心吗?我们真的在将事务所以品牌的方式经营吗?我们有过尊重和重视“品牌”在律师业的这个无形价值吗?我们有过几十年的长期规划吗?在追逐现实利益,短期行为时,我们有过考虑我们将是百年后中国律师业的奠基者吗?我们有过向给我们后来的律师们留下些什么永恒的价值吗?我们有真正想过给我们的中国律师业创出几个响当当的品牌,让我们的后来者站在我们的肩膀上向世界证明吗?这些问题真的很难讲,也很难回答。现实中律师业还是一个挣钱谋生的手段和职业,还是一个诸侯割据、分兵作战的时期,还是大量家庭作坊的组合,“品牌”哪里来?“大牌”哪里来?

 当然我承认它并不单单只是我们律师自身的因素,但有一点确实明确的,走向“大牌”,我们律师需要一种勇气,而非简单的豪气;需要一种理想,而非虚拟的梦想;更需要一种坚持到底的信念!

 当然,我并不是在此不切实际地强调,每个律师都要成为大牌律师,每个律师事务所都要成为大牌律师事务所,客观地分析,我们认为中国的大牌律师应从这些律师中产生:

——他们个人必须完成了早期最基本的原始积累;

——他们接受了正规、良好、扎实的法学教育;

——他们有一定的财务知识、公关能力;

——他们有一定的业务专长领域,尤其商事、经济领域,执业至少十年以上;

——他们在业界有相当的知名度,受同行们广泛认可;

——他们长期是区域性事务所的领导人,经常决策运营,有相当的管理实践;

——他们有率众之才,有伯乐识才之眼光,有重才之魄力;

——他们有参政意识和行为;(注意到很多律师逐步成为人大、政协委员,积极为社会提供议案;有的事务所还接受政府委托,代为起草法案。)

——他们广泛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被群众认同和推崇,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他们睿智、理性;谈吐、行为注意形象;有一定的学养;口才和笔头功夫真实服人;

——他们有自律感,有信念追求,不短期行为,不以恶小而为之;

——他们有亲切感,可接近感,有团结和号召众人的能力;

——他们有合作精神,认同长期发展的理念;(当然“合伙犹如婚姻”,合伙人之间的相互认同依据许多外在和自身条件,但一旦条件成熟,他们必明白也必贯彻1+1>2的系统论,这是事务所走向壮大的必须过程。缺乏这一素质,谈规模发展是相当困难的。)

——他们确信自己的精英意识,内心有一点超越物质欲望之上的社会大同责任感;

——他们承启于新生代律师,知识、语言和阅历的国际化;

——他们对新生事物有一定的接纳和贯通能力;

——他们对变化和发展有敏感力,有适应变化的内涵;

——他们有自我纠错的意识和勇气;

——他们有培养梯队人才的计划,有不保留地引导和培养年轻人的耐心和诚心;

——他们有让贤、虚怀若谷的胸怀;

——他们中年以上,但葆有追求感、抱负感、不轻易放弃努力;

…...。

    所以,在我的眼里,它们是“现实可及”的,它取决于我们律师是否认同它;取决于我们是否有勇气接受它作为我们律师业的信念;取决于我们律师在困难的时候,是选择坚持,还是选择放弃和回避……。

       信心的支配:走向“大牌”

    我认为,所谓走向“大牌”,也就是一个如何在律师业创造规模效益,并不断扩大区域里,甚至全球范围内,保有并增值这种效益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我们几代中国律师共同去体味、去琢磨、去奋战,它需要我们充分的心理准备和十足的信心。

律师事务所的效益主要集中在几个部分:

——可视收益,即律师的直接收入,包括已收帐款和应收帐款;

——隐视收益,即成本的控制;

——风险收益,即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

    第一种收益来源于我们的客户服务,产生的相关问题就是如何吸引客户?如何留住客户?英美国家在这方面已积累了不少经验,并都相继成书。我在英国时就发现英国律师公会非常注重和要求,事务所律师们(Solicitor)在执业前和执业过程中学习和研究这些技巧和方面。

我们注意到,这些间接经验的总结建立的基础是一个已经过了成长期,趋向成熟期的市场;它的服务市场份额相对比较稳定;市场运作相应比较规范和透明。于是我们的疑问来了,我们有这样的基础吗?我们的市场还处于不定型期;热点和周期波动幅度还较大;市场的可预测性还较弱;权力干预市场的情况还存在;黑匣子操作还时常打击着人民的信心。在这样的基础上照搬人家的理论行得通吗?能确保这样操作,其成本投入会得到理论上的相应回报吗?如果没有这样的回报,这样的行为不成了成本浪费吗?对此,我想解释的是第一,这套理论是多年来律师实践业务的总结,经历了实践的检验和洗礼,是可行的方案。第二,我们的市场趋于成熟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这套理论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指数。第三,这套理论属于长期计划的范畴,如果以短期利润回报的标准衡量,会忽略它的长期效应和品牌效应。所以我的观点是,走向大牌,既不能无视借鉴,也不能囫囵吞枣,得考量自身的实际情况,有目的、有选择的借鉴和发展适合自身的相应策略和理论,把它当作一个长期规划来经营,避免急于求成的功利心态。

 有效控制成本,注重发挥人力资源、合理分配等是国外大牌律师事务所成功的关键,因此他们对第二种收益有良好的控制和把握。对此我具体分析如下:

 1、“专职管理”的概念

 在英国律师界,拥有业务精湛的律师并不意味着律师事务所的成功,但这样的律师无疑对成功是非常有帮助的。成功还与事务所的组建和营运结构、市场服务的走向和判断、领导和激励他人尤其是合伙人等问题密切相关。而最让人头痛的当然属事务所的管理问题。

 事务所的规模不同,遇到的问题可能也不同。

 一般而言,管理针对大型事务所(20个以上的合伙人)来说相对容易。因为大家容易认同有必要对事务所进行专业和有效的管理,认同专业管理人的价值。通常情况下,专业管理人不是律师,他们是一些特定领域,比如财务、人力资源(IT)、市场营销(MARKETING)、信息技术(HR)方面的专家。合伙人当然也会参与到管理中来,但是两者的角色是不同的。大家相信专职管理人为合伙人及律师节约的时间,足以让他们创造出比支付给专职管理人报酬高得多的业务收入。在小型律师事务所(2-5个合伙人)里,管理也是一个相对容易的问题。因为大家工作紧密,相互清楚各自负责的内容。这样的事务所一般还有一个财务人员,或者一个或几个行政人员,他们承担了日常的行政事务。

 问题集中在中型的事务所(5-15个合伙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很多这样规模的事务所。实践中,许多合伙人乐意将管理的问题留给其他人来考虑,从而使自己有充分的时间集中在律师的业务上。这导致一些人的身份多重,既是业务创收人,又是事务管理人,又是合伙人。小型事务所内全体合伙人共同决策,在此演变到民主或集中决策都十分困难。必然产生如下问题:

——缺少时间;

——业务创收和管理之间难以平衡;

——让其他合伙人接受改革和变化很困难;

——让合伙人有团队意识,进行工作很难;

——交流很难;

——达到递增的合理利润水平很难。

 中国律师事务所大部分属于小规模的事务所,也有一部分达到中等规模。走向大牌,必然面临一个规模的扩大,管理必然逐步上升为一个不可忽视、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所以我们应在已有的间接资料上,未雨绸缪,及早交流和沟通,定夺采取的计划和措施。

 管理不仅仅是指对事务所一般行政事务的处理,更多地还要在整个事务所的决策中,起到领导作用,执行事务所的方针政策,落实事务所的治所哲学,促进事务所实现整体目标,创造职员实现职业满足感的环境……,是一个集客观事务性工作和主观运筹性决策的复合概念。而日常行政则是事务所正常运作时除开业创收的所有相关具体环节。国内同行很容易把两者等同或者混淆为一个概念,必须严格区分两者。

 2、管理的主要领域

 我认为走向大牌,中国大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应该自觉化,且主要应集中在三个领域:

——对人的管理;

——对财务的管理,明白财务数字的含义;

——对工作制度的管理

 除上所述,我们需要回头审视事务所的架构,对此,我有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首先对现行的运作框架进行批判性的审视;

——针对确定的运作框架,给予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区分和定义好不同的分工角色,并确保找到合适这些角色,胜任这些角色的人;

——团队工作性的计划,比如业务准备、营销策略、财政预算等,应将其目标和行动具体细化到个人头上。中国律师适应团队工作始终有一个过程要走;

——注意有效的财政控制;

——建立简单的汇报制度,避免程序烦琐,确保整个过程有监督机制的配合;

——始终不断提醒自己,按照长期持续发展的目标修正手中的计划。

 3、误区的避免

 误区一:为达规模,急于招兵买马,扩大合伙人人数,匆忙合并、兼并、建立跨区域分所……;

 分析:英美的律师事务所非常注重合伙人的“收益率”高低,他们每年都有专门的数据和表格分析,用以明确事务所的净收益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成本(主要是工资成本)的核算;合伙人、律师、律师助理的适应搭配格局等等。需要注意的是他们的一整套分析建立在明确的工资制度的基础上,我们国内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方式与他们存在很大区别,所以不能直接套用这些数据,但是它们在阐明道理的角度上,仍然有很强的说服力,具有参考借鉴的价值。

 数据:

 根据2001年英国律师公会关于律师事务所收益的调查报告,英格兰和威尔士合伙人的平均收益是每年4.7万英镑,具体而言:

 1个主要合伙人的事务所,其平均收益是每年3.3万英镑;

 2-5个合伙人的事务所,合伙人平均收益是每年4.9万英镑;6-12个合伙人的收益为5.3万英镑;

 13-40个合伙人的事务所,收益为6.7万英镑;

 40个合伙人的事务所,合伙人的平均收益突然大幅度上升到了12.6万英镑,有四分之一这样规模的事务所,合伙人的收益达到28.5万英镑。

 结论:

 ①参考上述数据,得出的结论是,规模带来效益是必然的,但是并不能单一地说,合伙人或者律师的人数越多,利润就越高。忽略效益走规模,不可取。

 ②值得强调的是,许多数据表明,国外收益大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是商业律师事务所,所以“大牌”的定位,其服务对象是商事和经济领域。

 误区行为将遇到的问题:

——成本支出的突然扩大,租金、办公设施、交通、信息传输、工资等管理成本的增加;

——针对扩大的规模,在那个时期或者接下来的一段时期内是否有相应的市场。国内的企业流动性还不大,经济的区域性突破还有赖市场的成熟。这存在一个时机契入的问题。

——人员的突然增多,制度未跟上,适应调整期将无限增长,破坏效率;

——律师进入时,缺乏对律师的仔细考核和审查,事务所将疲于应付由于律师过错造成的后果;

——事先缺乏交流、沟通和认同,合伙人之间的冲突矛盾上升,难以协调,影响决策,丧失时机。

    当然经过综合评定和分析,比如你想发展新的业务,或者事务所的营销策略做出了决定,你仍然选择要扩大规模,那么我认为规模扩大的同时,应在以下方面注重效益的来源,配合理性地达到预期的规模效应:

——你的客户业务的性质和种类,特别是你是否有稳定的客户群、是否有产生良好收益的、来源不断的业务;

——你的律师们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他们是否适合事务所开展的业务;

——发展新的、复杂的、技术性的业务的能力,因为这些业务带来高的收益。如果你提供你的同行们都能轻易应付的业务,竞争将变得激烈,也难以提高收费标准;

——你工作的方式,确信重要的业务是由相应层次的律师或律师组合负责并落实完成的,确信整个过程中使用的方式和技术;

——注重创收性业务工作和公益性、社交性工作两者的平衡;

——随时关注事务所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情况;

——注意对律师和员工的激励方式,确保他们自愿地努力工作。

 误区二:条件不成熟时,强加团队工作的概念,硬性照搬工资制分配方式:

 分析:我国目前律师业的分配方式还主要依赖提成制,毕竟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我们还缺乏走向“大牌”的集体认同感,缺乏对团队工作效益的认可,缺乏合作精神,所以构架需要团队认同的工资制度必须非常谨慎,甚至需要考虑过渡性的策略。由国内至外的改革固然重要,但是没有由外至内的推动,是很难达到理论上的预期的。

 误区三:急于构架完善的管理制度,照搬职业管理人经验,在缺乏沟通,没有得到全体合伙人认同,律师们广泛认可的前提下,赋予非律师人的管理权限。

 分析:在我认为,律师事务所中职业管理者的角色如同大型商业公司里的CEO,前面已经谈到大规模事务所使用职业管理人的优势,但是他们也不得不承认对律师的管理远比对公司的职员的管理艰难,因为律师们是业务的创收者,并经常参与商业运作、策划,所以大都自信,甚至自负。因此我认为律师是否认可并接受职业管理是关键,这需要事前沟通,需要团队的支持以及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否则只能是人为造就管理人与律师们之间的尴尬,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信仰的坚持:迎接“大牌”的到来

 英国一位大牌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认为律师事务所的成功在于四个要素:

——明确选择和立足的业务领域;

——寻求和维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提供客户优秀的品质服务;

——确保利润回报,以此确信足以奖励员工和投资事务所的长期持续发展。

 毫无疑问,走向大牌,这四个要素相辅相成,并且需要贯彻事业的始终。我之所以在文章的最后提到信仰的坚持,也就是希望我们律师在走想大牌的过程中拥有一点基督教徒的虔诚。我们所做的不但为了自己,也为了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我曾在以前的文章中提到,当看到我们和国外同行的差别时,我感慨律师职业和律师事业的区别。把律师业作为终生的事业来经营,未曾预料的风险、困难、压力肯定是多方面的,少了对信仰始终如一的虔诚,很难说我们是否能坚持以往。

 有了对“大牌观念”的认识,有了对“大牌实践”的分析,最后我想对“大牌的到来”提出几个阶段论认识:

——局部性、阶段性调整战略战策,向长期规划和目标平行靠拢;

 这个阶段是需要一些眼光和魄力的。

 预测行为结果,制定决策,接受改革和变化等等对个人和团队来说,都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比如国外大牌律师事务所归纳的市场营销措施中,有很多我们都在不自觉地采用,但我们往往依赖个人的意愿和自觉,没有在事务所里形成系统必行的理念。且我们往往根据个人的判断、事务所的实力大小、甚至一些懒惰的因素,放弃一些长期性的发展策略。我自己早期也出现过不少偏差。比如用80%的时间建立并保持与客户的关系方面,我过去认为很不现实。因为中国经济热点转化太快,过去的大客户并不意味着永远的大客户,但是应该看到的是,市场正走向稳定,走向成熟。再比如,过去我认为事务所网站建设不需花大力气,毕竟大型终端客户不会去网络上搜索我们。但是当我看到国外同行通过完善齐备的网络设施发展潜在客户,致力网络形象打造的时候,我意识到我又忽略了一个长期发展策略。

 当然这个阶段的任何调整是需要实事求是,缓和演进的,所以我提出阶段性、局部性地走。

——避免盲目,认清形势,运筹帷幄,等待时机,有效出击;

 这个阶段是需要一些理论性和冷静。

 英国有句俗话“我们在地震后的第二天早上学到了地质学。”我不希望我们在盲目行为的不利后果中去吸取经验和教训。我们需要行为前对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和把握,在等待行动的最佳时机时,酝酿好出击的实力和持续发展的后继力,以待厚积薄发、势如破竹。

 这个阶段需要一些勇气、号召力和合作精神的。

 规模效应的产生,必然依赖集合的基础,依赖众人的力量。只有中国律师精英们的相互认同和合作,才有真正的“中国大牌”的产生。

 共同的信念是共同合作的基石,我相信水到渠成的道理。

 诚如徐月芬女士所言:“中国缺少大牌律师,但中国不会永远缺少大牌律师。”我认同,并且我和我的同仁们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思考从来都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一个感受煎熬和折磨的过程,这篇文章的诞生正是如此。梁启超在《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上曾言:“凡思未必皆能成潮。能成潮者皆其思必有相当之价值,而又切合其时代之要求者也。”我不敢说我之思考必有相当之价值,但我知道我们这个时代对我们律师的要求。纵观中国律师业的历史,应该说我们面临的是和平稳定中求振兴,求崛起的时期。大牌律师意识的孕育和普化、律师精英理想的塑造和持有、律师法治信仰的建立和坚持,是紧迫的,更是重要的。行文至此,更多的成了内心责任的告慰。无论如何,它是我真实的思考!


照片中为彭志鸿国家一级律师,照片左为著名学者贺卫方教授。

司法部领导视察中司律师事务所。前排左三为彭志鸿国家一级律师。前排右二为蔡江生国家一级律师,时任司法厅厅长。

司法部领导视察中司律师事务所时,司法部段副部长亲切勉励彭志鸿国家一级律师。

司法部律师司领导视察中司律师事务所。前排右二为彭志鸿国家一级律师。

全国政协领导视察中司律师事务所。前排左五为彭志鸿国家一级律师。前排右一为蔡江生国家一级律师,时任司法厅厅长。

全国政协领导视察中司律师事务所时热情题字鼓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领导视察中司律师事务所。

英国律师公会主席和彭志鸿国家一级律师。

彭志鸿国家一级律师在英国担任访问学者时,考察伦敦各大律师事务所。

外省同行代表考察中司律师事务所。左五为彭志鸿国家一级律师。

彭志鸿国家一级律师在法庭上为“3.17特大跨国海上抢劫案"的外国海盗辩护。该案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向全世界发布消息。

彭志鸿1999年代理的广西第一例因见义勇为牺牲的求偿案。中国第一次在法院判决书中以司法名义倡导全社会向见义勇为的英雄学习,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中央电视台等媒体都对之进行了专题或连续的报道。图为彭志鸿向全社会发起救助英雄遗孀和英雄不满周岁的儿子的活动现场。英雄遗属终于讨回了公道,获得了高额赔偿,英雄家乡所在县委县政府也给英雄黄飞鹏授予了荣誉称号。

国家一级律师、中司律师事务所主任彭志鸿(右一),2012年7月参加自治区政协“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委员视察活动。

彭志鸿国家一级律师参加中央统战部组织学习时,与六局领导合影。

彭志鸿国家一级律师与来访中司律师事务所的美国神探李昌钰博士。

彭志鸿国家一级律师(前中)。香港律师会访问中司律师事务所。

中司律师事务所韦朝仁律师与领导一起。

彭志鸿国家一级律师(前中)。泰国社会发展部官员访问中司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领导访问中司律师事务所。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领导视察中司律师事务所。

彭志鸿国家一级律师义务法律咨询。

彭志鸿国家一级律师参加政协委员视察活动。

彭志鸿国家一级律师(右一)参加政协委员视察活动。

彭志鸿国家一级律师在2011年联组讨论会上发言。


彭志鸿国家一级律师持有的“中司”商标。“中司”被誉之为“中国司法”简称。

律师业魅力在于每一个案件都必须是量身定做的精品,每一个案件都不会重样。办好办妙每一个案件不仅是专业,更主要的是艺术。每一个律师都应当像创作艺术作品一样去办好每一个案件。一个法律人,也只有纵横捭盍历练无数,方能“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中司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务法律部律师讨论某巨额跨境收购项目。

案件研讨会。 中和万机、司衡正义”--中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中司业务主要涉及企业收购与兼并、风险投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份制改造、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洐生物、招投标等诸多方面。17年来,中司承办各类案件近万(件),提供优质法律咨询服务上万人次,有的案件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有的案例是全国首例或广西首例,有的承办案例系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向全世界发布、有的入选《中央电视台》或《广西电视台》专题报道,有的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指导案例。中司的律师们累计审查各类合同总金额达到数千亿人民币,挽回经济损失累计达到数十亿元人民币。为维护社会和谐,为维护公平正义,作出了贡献。中司律师事务所由此成为全国有影响的著名律师事务所,司法部领导、全国政协常委考察团、广西人大常委会领导等多批领导到事务所参观鼓励。“中司”被誉为“中国司法”简称,成为注册商标。《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报》、《广西日报》等大批媒体纷纷报道过他们的事迹。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数十个部门授中司律师事务所或个人数十项荣誉。

(文字资料摘自2012《广西政协委员企业创业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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