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高法函[2010]49号 A类
对自治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
第0385号提案的答复
彭志鸿、潘小玉委员:
你们在自治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期间提出 “促进律师配合人民法院达成调解的若干意见”的第0385号提案收悉。我院非常重视,罗殿龙院长、戴红兵副院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院相关部门加强调研,认真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调解是中华民族着眼长远、追求和谐的纠纷解决艺术,也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为进一步提高和谐司法水平,2009年,全区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通过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各类案件调解率大幅度提高,大批疑难复杂案件实现案结事了。全年全区共审结各类一审民事案件128284件,调解和通过调解撤诉结案82673件,调撤率达64.45%,同比增长19.05个百分点;协调解决一审行政案件718件,协调结案率26.94%;执行案件结案43704件,通过做工作促成当事人和解结案或自动履行的21354件,比率达到48.86%,全部实现和超过了预定目标。
全区法院在“调解年”活动中,积极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积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利用社会合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调解窗口,通过诉前引导、诉中委托协助调解、诉后司法确认等形式,将诉讼调解向前延伸,把婚姻家庭、邻里矛盾、小额债务等常见多发纠纷在诉前纳入人民调解,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及时化解了大量人民群众内部矛盾。
你们在提案中提出的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尽快制订《促进律师配合人民法院达成调解的若干意见》的建议非常好。律师积极参与诉讼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根据您的提案,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目前我们已经与自治区司法厅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联合调研,完成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组织律师参与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及相关的《关于建立法官、律师组织会商机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初稿)》、《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等三份规范性文件,目前正与自治区司法厅会签修改,待修改完善后准备正式会签发文,并拟定于9月份举行公开的签发仪式。
特此函告。
感谢你们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0—0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法院工作政协提案 答复
(共印6份)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0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