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司风采

中司风采当前位置:首页 > 中司风采 > 浏览文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20110259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财行函[2 0 11]1 0 6号

 

对自治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

第20110259号提案的答复

 

彭志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全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补助标准的建议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自治区财政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以及《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 0 0 5]1 9 1号)有关精神,结合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广西自治区财政设立了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推动广西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并积极督促和要求各级财政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给予保障。据统计,2 0 0 9—2 0 1 0年,结合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自治区财政累计安排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1 0 6 5万元,有效缓解了贫困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办案经费紧缺的状况,调动了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办案的积极性,提高了法律援助办案的效益和质量,促进了广西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关于统一全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补助标准的问题

    2 0 0 6年,自治区司法厅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广西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办理法院援助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关于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及支付办法的通知》(桂法援[2 0 0 6]3 5号),对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做了统一规定,已于2 0 0 7年1月1日起执行。鉴于当前我区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且办案成本不相等的情况,按照现行分级财政、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安排的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经费应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力可能相适应,自治区财政不宜出台统一标准。同时,制定法律援助标准属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职能范围,因此,地方法律援助办案补助标准的确定,建议由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办理法院援助案件的实际情况,商地方财政部门兼顾财力可能,按照桂法援[2 0 0 6]3 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执行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

在此,感谢您对我区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签发人:席鸿康

承办提案工作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谢贤贞,0 7 7 1--5 3 3 0 3 9 2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2)。

 


广西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A座21层  电话:(86771)5840803/5840805
联系人:谭春燕律师 18677165555(微信同)   传真:(86771)5844365   E-mail:zhongsilawfirm@163.com

桂ICP备1200596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