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财行函[2 0 1 1]1 1 8号
对自治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
第20110250号提案的答复
彭志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通过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方式,彻底有效解决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人员远远不足等问题》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法律援助范围及经费保障问题
对于我国法律援助范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法律援助条例》的制定及调整修订,属于国务院和相关立法机构的职能权限。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公民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此外,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先后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 0 04]1 2 7号)以及《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 0 0 5]1 9 1号),对法律援助及经费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作为政府经费保障职能部门,自治区财政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有关部委的规定和要求,设立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在现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补助范围内,用于对贫困地区和财政保障能力较低的市、县法律援助办案经费进行补助,并认真督促和要求各级财政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给予保障。因此,在国务院没有调整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之前,自治区层面不宜擅自扩大地方法律援助范围。
二、关于通过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方式,彻底有效解决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人员远远不足的问题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由律师参与政府具体执政过程,为政府出谋划策、提供具体的法律服务,有利于解决社会经济迅猛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法律问题与政府部门缺乏法律专业领域实践操作经验之间的矛盾。但是,从目前国家的政策条件看,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政策制度尚未建立;从其他省市的实践情况看,政府有偿购买法律服务在各地普及率仍然较低,即使目前已经受到某些省、市政府的关注,但尚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形成规范化运作体系。从我区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条件还不成熟,还要不断探索实践和积累经验,特别是对于如何确定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如何划分相应的受益群体,如何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中的角色和地位,如何明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标准、流程、定价、管理等问题,必须深入研究,使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即要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又要切合广西实际,便于我区各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律服务和律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今后我厅将配合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引导律师队伍发挥专业知识和人才聚合的整体优势和作用,为今后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打下基础。同时,建议各有关部门、社会阶层人士积极向中央、国务院反映地方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求国家立法机构尽快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相应的规章制度。届时,自治区财政将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规范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关于安排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问题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 5 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综[2011]1 8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福利彩票公益金可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您提出安排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建议按照《办法》规定,由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和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项目的设计(工作)方案、可行性报告和立项依据、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项目预算等申报材料,再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并提出立项意见,最后按程序报批。
在此,衷心感谢您对我区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签发人:席鸿康
承办提案工作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谢贤贞,0 7 7 1--5 3 3 0 3 9 2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