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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专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自治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2011030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桂人社复字[2011]78号

 

对自治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

第20110303号提案的答复

 

彭志鸿等7位委员:

你们提出《关于由广西律师协会为律师会员购买工伤团体保险等险种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过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5 8 6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我们认为提案所说的广西近400家律师事务所,为其律师和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包括律师在内的律师事务所所有职工,应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律师或者其他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提案提出由广西律师协会从收取的会费中直接统一缴纳律师会员工伤保险费的建议,我们认为目前条件尚不具备。一是工伤保险涉及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参加工伤保险时的登记、缴费,还是出现工伤时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都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用人单位的律师事务所与作为职工的律师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承担权利和义务的责任主体,而律师协会作为社会团体的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与律师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明晰,因此,无法承担作为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相关工伤保险义务;二是目前我区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广西近400家律师事务所,分属不同的地方,由各律师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既符合《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又方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四、我区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用人单位全体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征缴工伤保险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会员参加工伤保险,广西律师协会可以为其采取灵活的缴纳方式。如广西律师协会可以为律师会员支付或补贴工伤保险费,由广西律师协会将相关费用转至该律师会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再由律师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费,我区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竭诚为全区各律师事务所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感谢你们提出的建议,今后我们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研究,探索、制订和实施更加灵活的参保和缴费方式,方便包括律师在内的广大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签发人:雷震

承办提案工作人员:金于华  0771-5882216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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