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1)桂教函字第105号
对自治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
第20110239号提案的答复
彭志鸿等6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凡涉及收费的,一律要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收取"的建议》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一直以来,我区高度重视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为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2002年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转发了《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Ⅸ桂价费字[2002]335号),明确规定从2002年秋季学期起,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校内设置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向学生和家长公示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和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因此,经过近几年来的改革和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也免除了学杂费,对借读生免收借读费,同时规范了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和代收费管理收费,明确各校在收费前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三、受经济发展、经费投入等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的布局结构不尽合理,发展不均衡,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入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因此出现了学生家长择校现象。一些学校利用学生家长的择校行为违反规定收取了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赞(捐)助费,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收费行为。针对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始终坚持把严肃查处收取了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赞(捐)助费列入治理教育收费工作重点,专项部署、专项督查,通过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严格治理教育乱收费,严惩腐败行为。仅2009年国家专项督查中,南宁市、柳州市的一些义务教育学校因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赞(捐)助费受到国家通报批评,所收取费用责令退回给学生或上缴自治区国库,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四、择校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教育发展不平衡,引起中央和自治区高度重视。从2010年起,我区正式启动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通过加大投入,完善学校配套设施、教学设备、图书配置,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请今后继续对教育工作给予关注和支持。
签发人:郭连科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韦海韬,0771—5815162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