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司 法 厅 文 件
桂司函[2011]101号
对自治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20110259号提案的答复
彭志鸿委员:
您提出的《统一全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助标准》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一全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助标准
由于目前分级财政体制的原因,各地法律援助补贴费用由各地财政承担。各地根据本地财政的状况在补贴标准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因此全区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不尽一致。此外,我区法律援助办案经费补贴标准2007年执行,以件为单位,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使用。诉讼案件每件最高补贴为1800元,最低600元,其他案件为200—300元。通常情况下办理一起法律援助案件要支付交通费、调查费、通快,案件补贴仅能勉强办案,办案补贴偏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办案人员特别是社会律师的积极性。
为更好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提高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及办案人员特别是社会律师的积极性,我们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是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管理办法(草稿)》,正在征求各地意见。待征求各地意见后,我们将与自治区财政厅沟通,力争早日出台。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管理办法》较大幅度提高了办案补贴标准,办案补贴根据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被告人羁押地不同,刑事案件每件每一审级提高到500—5000元,行政案件每件提高到600—3000元。刑事诉讼案件补贴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一审、审判阶段二审和申诉再审分别发放。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补贴按一审、二审、执行和申诉再审分别发放。共同诉讼的案件,根据受援人数的增加,补贴可以适当增加,最高可达1万元。
二是积极鼓励各地积极办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案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补贴标准每件全区统一为1500元)。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办争取追加50—60万元。
二、关于有关保障措施
在完善与《条例》配套制度的基础上,我们对内加强监督管理,对外做好服务,通过三加强一服务提高法律援助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一是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建立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建立与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相互协调的监督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二是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定下发法律援助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规范法律援助人员投诉处理工作。做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工作。三是加强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应用,确保运行率达到100%,充分发挥其作用,实现法律援助管理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
一服务是做好对法律援助工作者、社会律师的服务工作。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努力改善条件,提升服务质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中涌现出来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和社会律师,组织开展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评选。
衷心感谢您对我区的法律援助事业关注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签发人:王荣华
承办提案工作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冯谨 5 8 8 0 5 7 9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