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1)桂价费函字第3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对自治区政协十届四次
会议第20110239号提案的答复
彭志鸿等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凡涉及收费的,一律要向社套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收取”建议》(政协广西十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10239号),现答复如下:
从2009年春季学期起,我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县城及其以下所在地学校)除向寄宿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取消了我区设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2010年春季学期起,取消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水电费、内膳生工友费、微机使用费、校园安全管理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前,设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只能收取自行车保管费、课本费、作业本费、郊游费、寄宿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我局与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已通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教育厅网站,以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收费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栏长期公示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收费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未公布的收费不能向学生收取。近几年来,我区加大教育乱收费的治理,每年都安排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种乱收费行为,确保教育收费政策的顺利施行。
感谢对我们价格管理工作的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签发复文领导:程华兴
承办人及电话:秦雨保,0771—5851518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