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司 法 厅 文 件
桂司函[2011]1 2 2号
对自治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
第20110303号提案的答复
彭志鸿等7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由广西律师协会为律师会员购买工伤团体保险等险种的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工伤保险的投保主体是用人单位。据此,律师的工伤保险,应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缴纳。《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因此,为聘用律师购买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是律师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律师协会只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与律师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不是律师的用人单位,不具备为律师购买工伤保险的主体资格。
同时,工伤保险涉及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不论是参加工伤保险时的登记、缴费,还是出现工伤时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都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相关的义务和责任。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与律师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无法承担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相关工伤保险义务。
鉴于律师行业属于一个高风险行业,为减轻律师的负担,降低律师执业风险,广西律师协会自2 0 06年开始每年都为全体律师购买了律师职业责任险。
近两年来,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高度重视律师购买社会保险的问题,将其列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之一。但从检查的情况看,律师事务所为律师购买社会保险的状况不容乐观,为此,广西律师协会拟在今年下半年对律师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开展一次专题调研。我们将根据调研的情况,
对全区律师购买社会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解决律师购买社会保险方面的瓶颈问题。
衷心感谢你们对广西律师协会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签发人:卫福喜
承办提案工作人员及电话:徐志红,0 7 71-5 8 4 9 11 0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