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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专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自治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20110245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桂高法函[2011]3 5号

对自治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

第20110245号提案的答复

  

彭志鸿、潘小玉、陈圣党、黄文九、黎乐群、潘艳委员:

    你们在自治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再审的案件时,向申请人发放统一制作的‘申请流程阳光监督卡’”的第20110245号提案,由自治区政协提案办交由我院办理。收到提案后,我院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我区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现答复如下:

    你们在提案中提出,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诉与申请再审从受理、立案、审查到裁定是否决定再审的期限均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遵守,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受理,有的法院不给受理登记回执;不按规定期限立案,甚至久拖没有答复;不按规定期限审查;不按规定期限给对方当事人送达文书;最主要的是,不按规定期限裁定是否决定再审。建议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再审的案件时,向申请人发放统一制作的“申请流程阳光监督卡”,载明申诉所有环节的名称、相应期限、承办人员、签收栏等,公布投诉部门及上级的电话,以促进监督卡的落实。这些意见建议,对我们推进司法公开等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落实。

    一是按照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确实有明确的期限规定,但是由于民事申请再审为新的诉讼程序,自2008年4月1日后,对生效判决不服的民商案件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各中级法院尤其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的申请再审案件大幅上升,仅我院每年受理申请再审的民商案件达到2000件以上。而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机构编制的批复》(桂编[2 0 09]1 6 5号)精神,我院负责审查此类案件的立案二庭核定的编制只有13人,至2010年底前只有8名法官(其中1人因病长期病休),今年1月份才从下级法院选调6人补充,人少案多的矛盾十分突出,大量案件无法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审查,目前我院正在想方设法予以解决。

    二是对受理登记回执的问题,从目前情况看,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申请再审的,各中院和高院均在接收材料时出具回执,不存在接收材料不给回执的问题。申请再审和申诉不同,对于超出二年的以申诉方式申请再审的案件,如经过复查的,原复查法院一般不再接收材料。

    三是对其他法律规定期限不能很好地遵守的问题,主要理由如第一点,目前我院压力非常大,除了增加办案力量似乎没有更好的办法予以解决。

    四是我院在接收民事申请再审材料时均给予接收材料回执,并会告知申请人咨询电话,但目前我院及各中级法院并没有在接收材料时发放监督卡,但内部有审查期限的流程和环节监督以及延审皮顺制度。你们提出的建议很好,我们会考虑予以采纳,拟在全区法院推行制作“民事申请再审流程监督卡”、并在接收材料时发放给申请人,列举法律对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附上流程进度咨询电话,在各级法院均已经成立审管办的情况下将审管办电话作为投诉部门电话接受投诉。

衷心感谢你们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覃子骅  0771—5788998

抄    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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