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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荣誉 使命——彭志鸿履职体会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09日

责任  荣誉  使命


                          ——彭志鸿履职体会


 


尊敬的各位领导:


    非常有幸参加今天的会议,使我得到一个不断学习提高的机会,得到一个自我总结提升的机会。我属于改革开放后中国最早从事律师工作的职业法律人,是中国最早探索并完成从律师国有体制转向私营的律师业先行者,现在成为一位有影响力的国家一级律师。我写的律师业发展文章,曾被国内各律师媒体纷纷登载和引用。我从1999年开始,成为一名政协委员,当时是在南宁新城区。2005年增补成为第九届自治区政协委员。我成为一名光荣的政协委员,算来已有12个年头。


    我的履职体会概括起来六个字,三句话 。六个字是“责任、荣誉、使命”。三句话是:“这是社会赋予我们庄严的责任,是党和人民给予我们的无上荣誉,我们负有真正发挥委员作用使党和人民满意的神圣使命”。所以,政协委员虽然不是实职,肩上的担子却一点不轻,要胜任,离不开把握好正确的方向,离不开履职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这样的履职座谈会非常必要,非常重要,它不但能时时提醒我们时刻牢记职责,更警醒我们必须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质量,所以,非常感谢能够得到这样一个难得的机会。    


    下面我从两方面,汇报我的履职体会。


    一、我们成为政协委员,这是对我们已经取得专业成就和行业地位的肯定,这应当成为我们撰写提案的最宝贵资源。所以,我们撰写提案时,始终专注及立足于的自身的专业成就和行业地位,就能够将自己最熟悉和最专业的成果转化为提案,通过提案的形式使之产生更高的社会价值,作出新的、更大社会贡献。


    我执业23年,承办案件数千起。有的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多起是中国首例的纠纷,有的作为《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正面宣传案例、多个案件成为《广西电视台》专题报道故事、还有的承办案例系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向全世界发布。我是全国最年轻的正教授国家一级律师,曾到英国南安普顿大学法学院进行访问研究,发表论文等数十篇,有的在业内外获一等奖。作为在中国律师界有影响、有丰富经验的法律专家,我发现司法领域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申诉难”、“执行难”,是群众对司法意见最大的两大难题。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08年生效执行后,再审案件激增,这一来,本来生效的判决又要进入再审程序,原二审终审制又有变相成为“三审”的倾向。执行上增加了被执行人的权利,又使执行在某种意义上增加程序,加大执行难度。与此同时,法官与律师近年来相互勾结形成腐败,有难以遏制之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好互动平台和方式,这就造成部分不良律师打着“执业环境不好”,以“自己争取好的执业环境”为由,为了打赢官司不择手段。


    为了破解以上难题,我于2010年初提出“关于制定《促进律师配合人民法院达成调解的若干意见》”的提案,我提出“要解决矛盾,最终的突破和解决方式就是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而就特殊案件而言,调解更是最好的方式。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做好调解工作,就能促进弱势群体利益得到尽快解决,免受诉讼之累。当事人情绪激化、严重对立的案件,案情复杂、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的案件等也是如此。”


    我进一步分析:少打官司,重视调解,亦符合胡锦涛同志“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即“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符合胡锦涛同志在改革开放30周年大会说的“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


    最后,我呼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新形势下,应当果断突出调解对于解决纠纷的重要作用。必须看到这一点,才能抓住问题的实质!我强调:这是法院赢得社会满意、群众满意的最重要举措之一。为此,原有的司法模式、司法旧思维必须打破、改变,司法资源应作相应调整、整合。即:除了发挥承办法院、承办法官的作用外,也应充分调动律师、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有了律师的积极与踊跃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才能迈上新台阶,才能收到预期效果。而且,在诉讼案件中,以调解解决纠纷,各方律师之间的关系也将由“你赢我输”变为“双赢”。所以,采用调解方式又是建立法官与律师之间良好互动的新途径、新方法。


    最后,建议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司法厅制定尽快《促进律师配合人民法院达成调解的若干意见》。


    这一提案,恰好符合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努力探求破解“申诉难”、“执行难”、建立法官与律师之间良好互动的新途径,消除司法腐败温床,构筑和谐社会的迫切需求。所以,立即得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的热烈响应和全部采纳。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和司法厅已经共同制定《促进律师配合人民法院达成调解的若干意见》,并于2010年底在广西司法领域广泛推行。现在,到法院打官司:一定会收到法院的《调解建议书》,法官一定会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手段,律师一定会不遗余力促进调解。各级法院调解结案率比《若干意见》实施前大大提高,司法腐败减少了。毫无疑问,提案找准了问题,提准了解决办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年广西两会期间,农民逃费368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天价逃费案”--赵作海错案等成为备受全国关注的热点案件。如何有效解决受关注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监督不力问题,量刑规范化机制,避免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我经过反复思考和与各方面讨论,我提出了解决对策--“律师在场权”。我建议“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检方讯问时,可以要求其辩护律师在场旁听。”,这就是《建议广西检察机关试行“律师在场权”》提案。我提出:讯问时律师在场,是衡量刑事法治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于防止刑讯逼供有直接作用,能够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它有利于调动辩护律师的积极性,还可以通过辩护律师联系嫌疑人家属,与公诉机关形成合力,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提高认罪率,减少上诉。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的权益保障有积极意义。


    该提案,切合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的的实际,该院全部采纳。立即进行了专门研究和论证,并与我多次联系沟通,三个月内就制定出了《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辩护律师在场的暂行办法》、《适用在场权的辩护律师权利及义务告知书》、《辩护律师在场意见书》等规章制度和配套法律文书,并于2011年5月12日下发全区检察机关执行。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在全国检察机关产生影响,成为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的一大成果。


    这几年来,我一直跟踪一个数据,结果我发现:近几年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增加极快,以区高级人民法院为例,截至2009年10月,该院立案庭受理各类申请再审、申诉案件2920件,审结1676件,未结案1244件。而该院专职从事案件审查的法官仅为十余人。在此情况下,只有充分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责和作用,才能从制度建设上和力量加强上,进一步切实解决群众申诉、申请再审难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实际上,  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对从受理、立案、审查、到提请申诉、抗诉等环节的期限均有明文规定,对于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的再审审理的审限,民事诉讼法也有明文规定,即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审限为6个月,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限为3个月。


    但是,在具体执行中,以上期限及规程往往得不到遵守!


    表现在:


    不按规定受理,有的检察院不给受理登记回执;


    不按规定期限立案,甚至久拖没有答复;


    还有不按期限审查、提起抗诉等;


    当案件进入人民法院的再审审理阶段,对接受抗诉人民法院不按审限审理,没有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等等。对此,群众意见较大,有的是长期存在的问题,


    由此,不仅造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和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无法达到法律预期的申诉再审效果。而且还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


    本来,原来的“申诉难”,难就难在: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不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这对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极为不利,由此造成上访申诉等一系列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和事件发生和激增。尤其是,当基本的程序期限都得不到遵守时,司法机关的威信和公信力就会大大打折扣,人民群众很难相信一个连程序都难以遵守、无法落实到位的司法机关,会在实体中严格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这类最基本的表面权利的维护比实体权利的维护更重要,更客观。毕竟,实体权利有时是见仁见智的,而期限则是固定的,是否违反一目了然,对群众的影响也是最直接的。


    为此,2011年初,我提出了关于《建议全区检察机关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向申诉人发放统一制作的“申诉流程阳光监督卡”》的提案,建议:


    1、检察机关制作全区检察系统的“申诉流程监督卡”。再诉人递交材料时,发放给申诉人。


    裁明:申诉所有的环节名称,相应期限、承办人员、签收栏等。使人民群众建立信任感、放心感。此卡非常小,但联系的是无数群众,影响的面非常广。


    2、明确监督职责。不按卡上内容填制的,公布投诉部门的电话及上级电话,以促进监督卡的落实。


    3、由于法院方面不遵守期限的情况较普遍,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尤其是在抗诉的再审审理中督促人民法院严格审理期限。


    提案引起自治区检察院的高度重视,该院全部采纳办理,制定了民事行政检察“一案三卡”。全区民事行政检察“一案三卡”监督制度,现在适用于所有决定立案审查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得到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也为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案件监督管理,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发挥了重大作用。


    四年来,我共计单独和领衔提出了数十份提案。其中2010年初,我领衔提出了25份提案,全部得到承办单位的支持和好评,这使我更加领悟到作为一位律师委员,社会和人民需要我用自己的智慧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畅通民意,用独特的眼光审视社会各个领域,敏锐地从各方反馈中发现亟待立法的新领域,运用手中精妙的法律知识,加速社会民主法治进程的前进,成为推动立法进程和法律制度完善的助推剂。


 


    二、政协委员的社会作用,决不限于开会交提案,还能够更应当进一步“放大”和“延伸”。其途径就是立足于本行业本专业开展各种社会活动,尤其是公益活动,并且要积极参加所在委员会的各类活动。


    政协委员在公益活动中,要真正放大和提升作用,就必须最充分地体现委员自身特色和和谐公益两大特点。


    我始终热心公益法制宣传。我曾创立《广西日报》之《彭志鸿高级律师说法》栏目、《南宁日报》之《律师讲法》栏目、《南国早报》之《法律咨询台》栏目,最长达六年之久。在社会中产生巨大影响。


    我始终热心青少年公益维权。从1995年,从中司律师事务所创始起,我就带领一批有志之士不断探索高效的青少年维权机制。1999年,我在救助广西第一起因见义勇为求偿案中,为救人英勇牺牲英雄的不满一岁孤儿争取到了当时中国最高的司法赔偿数额,还推动两级人民法院在全中国第一次以司法判决书的名义倡导和弘扬见义勇精神!推动当地党委政府追授了“英雄称号”。《中央电视台》以特别节目进行专题报道。


    通过不断的探索、总结,我终于找到了一套青少年维权的成功模式,一条可以快速复制、快速推广、可以在短期内凝聚快速迸发维权力量之路。2003年,我在全国首建“广西青少年维权中心”,服务于广西1800万青少年,这一制度创新立即得到全国首肯及推广。共青团团中央领导通过视察,称赞“为中国青少年维权工作大胆探索了一条新路子,值得全国借鉴”。确定为共青团开展青少年维权的模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其确定为律师开展青少年法律维权的标准模式,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律师协会成立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全部采取这一模式开展维权工作。由此,中国的青少年维权事业获得空前繁荣,不花国家一分钱,就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仅仅广西青少年维权中心,多次参与未成年的立法和修法活动,至2011年7月底,中心就共接待来人来访各类法律咨询11951人次,受援人青少年人数达16000多人。中心还义务为未成年人承办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批案件。如隆安县那桐村兰宋屯12岁少年宋增袖触电失双臂一案。《广西电视台》等众多媒体纷纷作了专题报道。再如农村进城打工少女陆秀妤被烫伤一案等。还多次参与未成年的立法和修法活动。维权中心的模式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不仅是一项伟大的事业,也成为了文化,成为了品牌。


    在向全国推广这一模式的过程中,我也把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着眼点之一放在了关心青少年儿童及弱势群体的维权上。我经常思考如何能利用自身参政议政的通道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多年以来,我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比如:在今年自治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我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提案:《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禁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建议》、《关于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凡涉及收费的,一律要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收取”的建议》。

    近年,我察觉到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融入问题也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而新生代农民工及农民工子女群体越来越引起社会更多的关注。2010年底,我发起和组织广西律师协会,联合共青团开展“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新生代农民工及其子女权益维护”。参加此次活动的有(全国、自治区、南宁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个方面的著名专家学者100多人。在今年两会上,我有针对性地提出《增设法律责任,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关爱、服务农民工及其子女要从消除“语言伤害”开始》。这些建议,备受关注。


    参加所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无疑又是直接发挥政协委员 “放大作用”和“延伸作用”的一大渠道。在这里,我尤其要感谢我所在的提案委在这方面给予我的机会。如:2011年9月29日我有幸参加“加快推进我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协商会。我从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角度,谈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中应注意的法律保障问题。


    这些,都令我强烈感受到:多参加公益活动,多参加所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不但是发挥政协委员的“放大作用”和“延伸作用”的两大渠道,而且还能发挥“转化作用”和“提升提案质量的作用”。


 


    12年的政协委员经历,我深刻体会到:国家需要律师走向有序的参政议政,社会需要律师用独特的眼光审视社会各个领域,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多做工作。自己必须以更高的提案质量回馈党和人民,决不能在任期结束时,留下失语、留下遗憾,甚至留下骂名!如果这样,这将是我们人生的一大缺憾!


    为此,我将继续凭借自身的法律优势,以促进社会文明和公正的激情,在广西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义无反顾坚韧前行,继续发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鼓与呼的呐喊。同时,作为律师群体的“排头兵”和“领头羊”,我要通过不断拓展律师参政议政的深度和广度,不断促进律师由只关心切身利益向更多地关注社会方面转变,改变“律师熙熙,皆为官司而来;律师攘攘,皆为案件而去。”,推动律师群体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等一系列惠及民生的问题,作为律师目光凝聚的焦点,促使广西律师行业向服务民生华丽转身,为社会公平正义铿锵前行。


    这里,再次感谢我所在提案委在我履行职责当中给予的大量支持指导和帮助,也希望能向各位多学习!


    最后,谢谢大家。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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